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號
原 告 農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日陞
原 告 聯合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
律師
蔡育霖律師
阮皇運律師
被 告 迎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斯聖
被 告 張天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蘇三榮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智慧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
審查官徐孝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