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
原 告 龍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憲良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
被 告 徐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江正明
被 告 鄭如薇
吳美容
劉淑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
被 告 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威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就原告於
民國103 年8 月27日
言詞辯論期日所為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
追加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之
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
嗣於本院民國103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請求
14,959,433元。又原告就
上開追加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詎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其追加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