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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著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徐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正明 上 訴 人 吳美容       劉淑鈴 被上訴人  龍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良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列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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