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民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紀道熙
相 對 人 凱塑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陳易聰
相 對 人 欣洋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沛欣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凱塑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陳易聰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欣洋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李沛欣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
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101 年度民
專訴字第4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凱塑光
電科技有限公司、相對人陳易聰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相
對人欣洋電子材料有限公司、相對人李沛欣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400 元,相對人凱塑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陳易聰連帶負
擔二分之一即2,700 元【計算式:5,400 元×1/2 =2,700
元】,餘由相對人欣洋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李沛欣連帶負擔
即2,700 元【計算式:5,400 元×(1-1/2 )=2,700 元】
,皆由聲請人所預納。從而,相對人凱塑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陳易聰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2,
700 元整,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相對人欣洋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李沛欣應連帶賠償
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2,700 元整,並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