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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司民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民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紀道熙 相 對 人  凱塑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易聰 相 對 人  欣洋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沛欣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凱塑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陳易聰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欣洋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李沛欣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101 年度民 專訴字第4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凱塑光 電科技有限公司、相對人陳易聰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相 對人欣洋電子材料有限公司、相對人李沛欣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400 元,相對人凱塑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陳易聰連帶負 擔二分之一即2,700 元【計算式:5,400 元×1/2 =2,700 元】,餘由相對人欣洋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李沛欣連帶負擔 即2,700 元【計算式:5,400 元×(1-1/2 )=2,700 元】 ,皆由聲請人所預納。從而,相對人凱塑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陳易聰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2, 700 元整,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相對人欣洋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李沛欣應連帶賠償 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2,700 元整,並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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