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民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周誌成
相 對 人 鎰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瑞松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
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民
專訴字第4號、100 年度民專上字第57號及最高法院102 年
度
台上字第2164號裁判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訴
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卷審查,聲請人起訴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7,335元。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17,335元,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