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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司民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民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周誌成 相 對 人 鎰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松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民 專訴字第4號、100 年度民專上字第57號及最高法院102 年 度台上字第2164號裁判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訴 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聲請人起訴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7,335元。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17,335元,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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