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民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台灣數位學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蘇德宙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群顯
律師
朱玉文律師
相 對 人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肇雄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貳仟柒佰陸拾
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
兩造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97年度民專
訴字第10號、98年度民專上字第18號、最高法院99年度
台上
字第1573號、本院99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3號、最高法
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939號裁判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及
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繳納發回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642,768 元。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642,768 元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