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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司民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民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台灣數位學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德宙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群顯律師        朱玉文律師 相 對 人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肇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貳仟柒佰陸拾 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兩造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97年度民專 訴字第10號、98年度民專上字第18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 字第1573號、本院99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3號、最高法 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939號裁判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及 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繳納發回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642,768 元。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642,768 元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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