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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商上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立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聖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洪主民律師 被上訴人   歐燦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柯郭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盧美慈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上列兩造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0000000 號「Micro-te eth )」商標(下稱系爭商標),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 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商上字第20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 辯系爭商標有廢止註冊之事由,而有撤銷之原因,惟為上訴 人所否認。又被上訴人已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向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出商標廢止註冊之申請。經核被 上訴人抗辯系爭商標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 ,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智慧局表示意 見之必要,本院自得依前揭規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以關 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 方法。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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