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商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立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士聖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
洪主民律師
被
上訴人 歐燦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柯郭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盧美慈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上列
兩造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
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主張或
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0000000 號「Micro-te
eth )」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
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商上字第20號審理中,
惟被上訴人抗
辯系爭商標有廢止註冊之事由,而有撤銷之原因,惟為上訴
人所否認。又被上訴人已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向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出商標廢止註冊之申請。經核被
上訴人抗辯系爭商標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
裁判之結果
,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
法律原則,有使智慧局表示意
見之必要,本院自得依
前揭規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以關
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
防禦
方法。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