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13號
原 告 松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高鳳美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
被 告 聚利五金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健育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
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主張或
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2 年5 月9 日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註冊第00
000000號「微妙辣椒」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請求命被告
排除侵害,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商訴字第13號審理中。
惟
被告抗辯系爭商標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5 條第2 項、第23條
第1 項第1 款規定,有不得註冊之事由,應撤銷其商標註冊
,被告已於102 年5 月31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評定等
語(見本院卷第51、87至101 頁)。經核被告抗辯系爭商標
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
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
業知識或
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
,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
於系爭商標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
防禦
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