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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商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13號 原   告 松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高鳳美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被   告 聚利五金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健育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2 年5 月9 日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註冊第00 000000號「微妙辣椒」商標(下稱系爭商標),請求命被告 排除侵害,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商訴字第13號審理中。 被告抗辯系爭商標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5 條第2 項、第23條 第1 項第1 款規定,有不得註冊之事由,應撤銷其商標註冊 ,被告已於102 年5 月31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評定等 語(見本院卷第51、87至101 頁)。經核被告抗辯系爭商標 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 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 ,前揭規定,裁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 於系爭商標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 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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