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37號
原 告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德風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
余明賢律師
洪舒萍律師
被 告 福樂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豐
訴訟代理人 林和清
盧俊誠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
時在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