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商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37號 原   告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德風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余明賢律師       洪舒萍律師 被   告 福樂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豐 訴訟代理人 林和清       盧俊誠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 時在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