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商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立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聖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洪主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燦科技有限公司、柯郭昌間排除侵害商 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起訴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且非得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最高法院102 年度民議字第2 號提案決議、102 年度台抗字第31 7 號民事裁定參照),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另 其上訴利益為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核其應補 繳裁判費共39,625元(計算式:15,850+23,775=39,625),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及第77條之2 第1 項、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