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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商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巴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雯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飛比樂有限公司、逗奇國際 有限公司、林品妤即品舍寵物精品工作室、陸仙兒即米克斯寵物 精品店、陳雨蘭即庠美寵物精品展業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 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民商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7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187 元 ,未據上訴 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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