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巴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雯玲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飛比樂有限公司、逗奇國際
有限公司、林品妤即品舍寵物精品工作室、陸仙兒即米克斯寵物
精品店、陳雨蘭即庠美寵物精品展業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
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民商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
上訴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75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7,187 元 ,未據上訴
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