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蒙天培
訴訟
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
錢清祥律師
被
上訴人 湧蓮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裕宜
被上訴人 光哲數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宗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
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主張或
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第M259189 號「可調式
減光鏡」新型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不得為
一定行為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
審理中,
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上
訴人則於民國101 年11月28日申請更正。經核前開更正之申
請,以及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
,將影響
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
法律原則
,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
要,
爰依
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
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
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