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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蒙天培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錢清祥律師 被上訴人   湧蓮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裕宜 被上訴人   光哲數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宗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第M259189 號「可調式 減光鏡」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不得為 一定行為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 審理中,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上 訴人則於民國101 年11月28日申請更正。經核前開更正之申 請,以及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 ,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 ,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 要,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 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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