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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王添富 訴訟代理人  林意程律師 輔 佐 人  蘇育仁 被上訴人   仙暉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枝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輔 佐 人  張文樸 被上訴人   裕輝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曹棋楠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起訴主張:其為新型第M386568 號「氙氣警示燈之結構」 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被上訴人所製造、販賣之「 型號SH-201PSHO-EX 、SH-201PSHVO-EX警示燈產品」侵害其專利 權,請求被上訴人停止並不得為一定行為,且負損害賠償責任等 語。查上訴人已於民國102 年8 月11日將系爭專利讓與訴外人 000000,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系爭專利公告資料在卷可稽(本 院卷第213 至214 頁)。因此,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 國102 年11月28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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