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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富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龍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律師上訴人   鑫基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義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 律師        李文賢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王建富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專利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專 利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7條第1 項、專利法第3 條分別定有明文。職是,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為專利法之專責機關,當事人抗 辯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者,本院為判斷其抗辯是否成立, 自得以裁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其係新型第216011號「電纜引導線構形 」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為民國92年 12月11日起至104 年4 月24日止。被上訴人製造、販賣EET4 5 0m30RYOC,規格:螢光橘,橢圓螺之電纜引導線,疑似 侵害系爭專利。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 性、進步性等語。本件上訴人於102 年6 月25日準備程序中 ,請求本院審酌是否命智慧局參加本件訴訟等語(見本院卷 第83頁)。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 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 有使參加人表示意見之必要,經本院依前揭規定,裁定命其 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 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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