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薛榮耀
訴訟
代理人 錢師風
律師(兼
送達代收人)
陳啟舜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晨律師
被
上訴人 瑞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瑞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蘇三榮律師
孫德沛律師
被上訴人 德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智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代理人 江郁仁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
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主張或
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新型第M329509 號『油壓
式電動手工具之改良構造㈡』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請求
被上訴人不得為一定行為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
民專上字第29號審理中,
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
之原因,且被上訴人瑞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系
爭專利提起舉發請求撤銷系爭專利權,經該局以00000000NO
1 案號受理中,上訴人於舉發程序中並申請更正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
如有理由將影響
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
法
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
爰依
前揭
規定,命該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
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
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