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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薛榮耀 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啟舜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晨律師 被上訴人   瑞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瑞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蘇三榮律師        孫德沛律師 被上訴人   德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智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代理人   江郁仁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新型第M329509 號『油壓 式電動手工具之改良構造㈡』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 被上訴人不得為一定行為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 民專上字第29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 之原因,且被上訴人瑞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系 爭專利提起舉發請求撤銷系爭專利權,經該局以00000000NO 1 案號受理中,上訴人於舉發程序中並申請更正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 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 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 規定,命該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 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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