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42號
上 訴 人 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以仁
訴訟代理人 賈碩頎
複 代理人 林延勳
被
上訴人 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丘于川
輔 佐 人 粘竺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致豪
律師
蔣文正 律師
江郁仁 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周玉崇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
官古朝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