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大視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玉青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
鄭振田
被
上訴人 奕昇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李伯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彥文律師
輔 佐 人 徐書偉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
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主張或
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M311586 號「馬克杯轉
印機之改良結構」新型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
人給付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47號審理
中,
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
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
裁判之
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
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
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
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
防禦方法。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