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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大視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青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鄭振田 被上訴人  奕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李伯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彥文律師 輔 佐 人 徐書偉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M311586 號「馬克杯轉 印機之改良結構」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 人給付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47號審理 中,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 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 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前揭規 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 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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