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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旭化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旭化成ケミカルズ株式              會社) 法定代理人 小林友二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王孟如律師 輔 佐 人 侯春岑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被上訴人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張佳容律師 被上訴人  鈦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寶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I263658 號發明專利( 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不得為一定行為及賠償損害 等,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53號審理中,被上訴 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且上訴人於民國102 年7 月10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更 正申請專利範圍。經核上訴人上開更正之申請如被准許,或 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 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智 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 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之更正之申請應否被准許,及系爭 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表示專業上意見,並得獨立 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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