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旭化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旭化成ケミカルズ株式
會社)
法定
代理人 小林友二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
律師
王孟如律師
輔 佐 人 侯春岑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被
上訴人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張佳容律師
被上訴人 鈦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寶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
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主張或
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I263658 號發明專利(
下稱
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不得為一定行為及賠償損害
等,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53號審理中,
惟被上訴
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且上訴人於民國102
年7 月10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更
正申請專利範圍。經核上訴人
上開更正之申請如被准許,或
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
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
法律原則,有使智
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
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之更正之申請應否被准許,及系爭
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表示專業上意見,並得獨立
提出攻擊
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