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旭化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旭化成ケミカルズ株式
會社)
法定
代理人 小林友二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
律師
王孟如律師
輔 佐 人 侯春岑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呂易理
黃振東
被
上訴人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張佳容律師
輔 佐 人 李俊陞
被上訴人 鈦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寶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輔 佐 人 陳瑞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所為之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
之。
二、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李東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
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㈡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㈢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