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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旭化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旭化成ケミカルズ株式              會社) 法定代理人 小林友二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王孟如律師 輔 佐 人 侯春岑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呂易理       黃振東 被上訴人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張佳容律師 輔 佐 人 李俊陞 被上訴人  鈦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寶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輔 佐 人 陳瑞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所為之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 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李東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 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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