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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旭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靖桓(原名徐玉麟)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廖郁茹律師        壽邇任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被上訴人   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鴻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孫德沛律師 受告知人   雷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國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M353060 號新型專利、 第M328334 號新型專利(下稱系爭二專利),請求被上訴人 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56號審理中, 被上訴人抗辯系爭二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 人抗辯系爭二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 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前揭 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 銷之原因為限,表示專業上意見,並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 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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