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旭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靖桓(原名徐玉麟)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
律師
廖郁茹律師
壽邇任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被
上訴人 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鴻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孫德沛律師
受告知人 雷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國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
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主張或
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M353060 號新型專利、
第M328334 號新型專利(下稱
系爭二專利),請求被上訴人
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56號審理中,
惟
被上訴人抗辯系爭二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
人抗辯系爭二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
裁判
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
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
爰依
前揭
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
銷之原因為限,表示專業上意見,並得獨立提出攻擊
防禦方
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