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旭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靖桓(原名徐玉麟)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
律師
廖郁茹律師
壽邇任律師
賴柏翰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群顯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楊坤忠
被
上訴人 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鴻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孫德沛律師
受告知人 雷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國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3 年8 月5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 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2 年7 月17日提起上訴,本院先行書狀交
換程序,
嗣分別於同年12月10日、103 年1 月7 、28日、2
月11、18、25日、3 月4 日、4 月15、29日行準備程序,
復
於同年5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其間上訴人即提出多份書狀
並
聲請調查證據,本院亦多次與
兩造確認尚有無其他主張或
舉證(本院卷第2 冊第10、101 至102 、137 至138 、144
至145 、176 、195 頁,本院卷第3 冊第144 、153 、174
頁),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蕭富山律師並於同年2 月18日準備
程序當庭表明已無何證據調查(本院卷第2 冊第137 至138
頁之準備程序筆錄)。
詎上訴人仍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
在同年6 月23日具狀陳稱取得甚多證據,聲請
再開辯論云云
,兼顧兩造之訴訟權益,本院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惟
為免延滯訴訟,再予上訴人一次提出證據資料之機會,並命
上訴人應於同年7 月8 日前具狀提出新證據資料,
繕本逕送
被上訴人、參加人及受告知人,如逾時提出,本院將依民事
訴訟法第463 條
準用第276 條、第196 條規定
駁回之。另請
被上訴人於同年7 月31日前具狀陳述意見,繕本逕送上訴人
、參加人及受告知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