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旭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靖桓(原名徐玉麟)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
律師
廖郁茹律師
壽邇任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楊坤忠
被
上訴人 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鴻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孫德沛律師
受告知人 雷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隆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 年4 月21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2 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公平交易法業於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請
兩造斟酌相關
規定之
適用,並於同年4 月17日前具狀陳述意見,
繕本逕送
對造。
三、第M353060 號「雷射加工裝置」新型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1
)雖經參加人於101 年7 月12日以(101 )智專三(三)
05128 字第101206948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
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經濟部以102 年1 月30日經訴字第
10206092290 號訴願決定
駁回原告之訴願,經本院102 年度
行專訴字第45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
判字第556 號判決駁回原告之上訴確定,雖經原告提起再審
之訴,仍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4 年度裁字第297 號裁定駁回
。
惟系爭專利1 在參加人重為撤銷系爭專利權處分之行政爭
訟程序尚未終結前,系爭專利權仍為有效(本院卷第4 冊第
167 頁至反面之專利檢索資料),被上訴人於本件民事事件
中就該專利權之有效性為爭執,本院即應實質審理而為判斷
(最高法院102 年度
台上字第2067號民事判決
參照),
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