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旭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靖桓(原名徐玉麟)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
律師
廖郁茹律師
壽邇任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楊坤忠
被
上訴人 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鴻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孫德沛律師
受告知人 雷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前經本院裁
定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0日所為之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56號命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後,當事人對於前條第一項之
主張或
抗辯已無爭執時,法院得撤銷命參加之裁定,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4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M353060 號「雷射加工
裝置」新型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1 )、第M328334 號「成形
於物件上的雷射標記」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2 ,與系爭
專利1 合稱系爭二專利),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
惟上訴
人抗辯系爭二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0日裁定命參加人參加
本件訴訟。
嗣兩造對於系爭二
專利權有無應撤銷原因之爭點已無爭執(本院卷第4 冊第25
8 頁之
言詞辯論筆錄),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撤銷
上開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