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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旭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靖桓(原名徐玉麟)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廖郁茹律師        壽邇任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楊坤忠 被上訴人   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鴻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孫德沛律師 受告知人   雷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前經本院裁 定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0日所為之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56號命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後,當事人對於前條第一項之 主張或抗辯已無爭執時,法院得撤銷命參加之裁定,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4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M353060 號「雷射加工 裝置」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1 )、第M328334 號「成形 於物件上的雷射標記」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2 ,與系爭 專利1 合稱系爭二專利),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上訴 人抗辯系爭二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0日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訴訟。兩造對於系爭二 專利權有無應撤銷原因之爭點已無爭執(本院卷第4 冊第25 8 頁之言詞辯論筆錄),前揭規定,裁定撤銷上開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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