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孕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鄭秋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
律師
被
上訴人 皇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純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上訴人 洛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淑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應釗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
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主張或
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I267646 號「具增加顯
示功能之邏輯分析儀」發明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請求被
上訴人不得為一定行為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
專上字第6 號審理中,
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
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
有理由將影響
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
法律
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
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
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
防禦方法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