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力行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凱婷 律師
被
上訴人 詮營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學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 律師
洪巧玲 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謝秀玲
莊榮昌
上列
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雖業經本院
於民國104 年5 月21日
辯論終結在案。
惟上訴人於104 年3 月13
日提出之民事上訴準備(十六)狀中載明,其於
本案訴訟中不再
主張關於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部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98頁背面
)。而被上訴人是否同意不爭執該部分,尚有欠明瞭處,本院認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104 年7 月2 日上午9 時30
分於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