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得貹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張周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雅竹律師
被
上訴人 顏麗蘭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
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主張或
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侵害其第M259716 號「輪體之連
接軸結構」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請求上訴人不得為一定
行為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62號審理
中,
惟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上訴
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
裁判之
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
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
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
之原因為限,表示專業上意見,並得獨立提出攻擊
防禦方法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