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台灣控制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家弘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
被
上訴人 華新精密閥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兩傳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兼
送達代收人)
李文賢
樓之3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 年10月15日本院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5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03 年6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非經
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至第6 款情形,不在此
限,同法第44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原起訴主張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部分,
嗣於本院審理時撤回此部分聲
明(見本院卷第103 頁),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毋庸
對造同意
,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
㈠上訴人為新型第M409327 號「分向閥改良結構」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於100 年2 月22日向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專利權
期間則自同年8 月11日起
至110 年2 月21日止。
詎被上訴人未經上訴人同意或授權,
竟製造並販售侵害系爭專利之型號4"x150# 氣動球塞分向閥
產品(下稱系爭產品),經上訴人送請中國生產力中心鑑定
後,確認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而屬侵
權。訴外人○○○、○○○、○○○等本為上訴人之舊員工
,對上訴人之專利產品甚為了解,於離職後隨即至被上訴人
公司從事系爭產品之製造,與被上訴人以侵權產品低價傾銷
於市場,被上訴人有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故意甚明。又台塑關
係企業總管理處(下稱台塑總管理處)採購部於101 年5 月
間就控制閥採購案(下稱系爭標案)進行投標之作業,報價
為美金2,170,000 元,上訴人為爭取得標之機會,將議價總
金額調降為美金1,804,000 元,然被上訴人因侵害系爭專利
,得以更低成本之價格製造控制閥產品、提供控制閥產品之
服務,導致上訴人無法取得系爭標案之訂單,造成上訴人有
所失利益之
消極損害,
爰依系爭標案預期可獲取之利潤6,83
8,603 元,作為上訴人所受損害之金額。因系爭專利再被侵
害之可能性甚大,且銷毀
請求權顯然對於專利權人之保護較
周全,是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行使排除、防止侵害(銷毀侵權
物品已撤銷,見原審卷第180 頁,原審判決於爭點仍予贅載
,
附此敘明)請求權。鄭兩傳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自
應與被上訴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99年8 月25日修正公布
專利法第108 條
準用第84條第1 項,第85條第1 項第1 款、
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與鄭兩傳連帶賠償
6,838,603元本息。
㈡系爭專利不具應撤銷之原因:
引證1 、2 、3 (原審記載為證據1 、2 、3 )不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且引證1 、引證
2 、引證3 亦分別不能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
具進步性,另引證1 組合引證4 (原審記載為證據4 )或引
證2 組合引證4 或引證3 組合引證4 均不能證明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證明不具進步性。
㈢並於本院審理時補陳
略以:
⒈原審認定被上訴人所提引證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不具進步性乙節,並無理由:
⑴系爭專利之特點
乃把手與定位件、檔止件皆屬分離的,特
別是把手與轉桿都是與定位件分離之設計,讓其組裝在一
起使用,其主要目的是由手動機構轉至電動機構間之轉用
功能,此為被上訴人所提引證1 未提及之實施功用,所以
原審未從此點進行考量,已有疏漏,且
上開特點係系爭專
利最具進步性之效能,
本件被上訴人之所以販售與系爭專
利相同產品之原因,並非定位件之數目,而係系爭專利上
述一對二之進出口特徵。
⑵引證1 乃T型錯位柱狀分向閥與T型球狀分向閥,各有專
業需求;引證1 之把手拆離就無法使用,而系爭專利之核
心為分離元件,不是轉動角度的問題,故原審認定引證1
與系爭專利之差異,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只需調整引證1 把手
旋轉角度,即能輕易完成設定一個以
上之定位件
云云,顯無可採。
⑶系爭專利範圍與扳手、把手都無關,定位件就是定位件,
它是獨立的元件,乃專利範圍中所定義的獨立項,是它產
生本身與把手產生關係的,這就是進步的效能,也是審定
所忽略的面向。
⒉原審認定被上訴人所提引證3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不具進步性乙節,並無理由:
⑴系爭專利之特點乃把手與定位件、檔止件皆屬分離的,特
別是把手與轉桿都是與定位件分離之設計,讓其組裝在一
起使用,其主要目的是由手動機構轉至電動機構間之轉用
功能,此為被上訴人所提引證3 未提及之實施功用,所以
原審未從此點進行考量,已有疏漏。且上開特點係系爭專
利最具進步性之效能,本件被上訴人之所以販售與系爭專
利相同產品之原因,並非定位件之數目,而係系爭專利上
述一對二之進出口特徵。
⑵引證1 乃T型錯位柱狀分向閥與T型球狀分向閥,各有專
業需求;引證1 之把手拆離就無法使用,而系爭專利之核
心為分離元件,不是轉動角度的問題,故原審認定引證3
與系爭專利之差異,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只需調整引證1 把手旋轉角度,即能輕易完成設定一個以
上之定位件云云,顯無可採。
⑶系爭專利範圍與扳手、把手都無關,定位件就是定位件,
它是獨立的元件,乃專利範圍中所定義的獨立項,是它產
生本身與把手產生關係的,這就是進步的效能,也是審定
所忽略的面向。
⒊原審認定被上訴人所提引證1 及引證4 之組合、引證3 及引
證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乙節,並無理由:
引證1 、引證3 均不能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
,從而,引證1 與引證4 結合,或引證3 與引證4 結合,均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二、被上訴人則以:
㈠上訴人無法證明侵害分析報告待鑑定物與被上訴人公司間關
係,系爭產品之買受人並非上訴人公司而是第三者,而該產
品又有經變動,物件狀況與原來是否一致,被上訴人有爭執
。原證3 之待鑑定物已有遭上訴人變動,上訴人應舉證該物
品真正為被上訴人所產銷而未經變動者,否則實
難認被上訴
人有涉
侵權行為。且比對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依據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記載,並
參
照系爭專利圖示,可知系爭產品僅有單一定位件,欠缺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二個定位件」技術特徵,而不
構成文義讀取。又縱使構成文義讀取,因系爭產品技術手段
採「一定位對二擋止件」,與系爭專利「二定位件對一擋止
件」之技術手段實質不同,構成逆均等論而阻卻文義讀取,
故系爭產品未落入專利範圍。被上訴人沒有侵權之主觀故意
過失,上訴人也未說明舉證台塑公司控制閥商品服務標案與
上訴人系爭專利權關係或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無法取得投標案
訂單一事之關連,故上訴人
損害賠償主張及禁止行為之請求
均無理由。
㈡下列證據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及
進步性,而有應撤銷之事由: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
⑴引證1 之一分向桿,是樞設於圓柱閥本體並相對於圓柱閥
本體樞轉,且分向桿包括一第一定位件、一第二定位件及
一流道。流道會連通第一流道以排出「灰水」或連通第二
流道以排出「黑水」。第一定位件可對應頂抵於第一擋止
件,第二定位件可對應頂抵於第二擋止件。因此,引證1
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而不具
新穎性。
⑵引證2 同樣揭示系爭專利之「一分向桿,係樞設於該分向
閥本體並相對於該分向閥本體樞轉,且該分向桿包括一第
一定位件、一第二定位件及一流道,該流道係連通該第一
流道與該第二流道之其中一者,該第一定位件係選擇性地
對應頂抵於該第一擋止件,該第二定位件係選擇性地對應
頂抵於該第二擋止件。」,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為引證2 揭示,而不具新穎性。
⑶引證3 已揭示系爭專利之「一分向桿,係樞設於該分向閥
本體並相對於該分向閥本體樞轉,且該分向桿包括一第一
定位件、一第二定位件及一流道,該流道係連通該第一流
道與該第二流道之其中一者,該第一定位件係選擇性地對
應頂抵於該第一擋止件,該第二定位件係選擇性地對應頂
抵於該第二擋止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
技術特徵為引證3 揭示,而不具新穎性。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⑴引證1 與系爭專利同屬於分向閥之技術領域,引證1 已揭
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其亦為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引證1 顯能輕易完成,而
不具進步性。
⑵引證2 與系爭專利同屬於分向閥之技術領域,其亦為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引證2 顯能輕易完成,而
不具進步性。
⑶引證3 與系爭專利同屬於分向閥之技術領域,其亦為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引證3 顯能輕易完成,而
不具進步性。
⑷引證1 與引證4 與系爭專利同屬於分向閥之技術領域,引
證1 結合引證4 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所
有技術特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引證1 與引證4 之組合顯能輕易完
成,而不具進步性。
⑸引證2 與引證4 與系爭專利同屬於分向閥之技術領域,引
證2 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引
證4 已揭示系爭專利之部分技術特徵。兩證據組合已揭示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⑹引證3 與引證4 與系爭專利同屬於分向閥之技術領域,引
證3 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且
引證4 已揭示系爭專利之部分技術特徵。因此,引證3結
合引證4 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
,而不具進步性。
㈢並於本院審理時補陳略以:
⒈上訴人原證中國生產力中心所為之專利侵害鑑定報告不可採
:
⑴該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忽略系爭專利之「二個定位件(一第
一定位件、一第二定位件)」技術特徵,而依專利侵害鑑
定要點第38頁規定:「比對申請專利範圍與待鑑定對象時
,應以解析後之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與待鑑定對象之
對應元件、成分、步驟或其結合關係逐一比對。待鑑定對
象欠缺解析後申請專利範圍之任一技術特徵,即不符合『
文義讀取』。」
⑵系爭產品僅有單一定位件,欠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的「二個定位件(一第一定位件、一第二定位件)」
技術特徵,故即不構成文義讀取。但該專利侵害鑑定報告
忽略系爭專利之「二個定位件(一第一定位件、一第二定
位件)」技術特徵,在第8 頁竟謂「因申請專利範圍中之
技術特徵文字意義完全對應在待鑑定物品結構中,故此部
分本中心認定為待鑑定物品符合申請專利範圍文義讀取、
兩者呈相同」,顯不可採。
⑶該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忽略技術手段實質不同:
按專利侵害鑑定要點第39頁規定:「若待鑑定對象已為申
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所涵蓋,但待鑑定對象係以實質不
同之技術手段達成實質相同之功能或結果時,則阻卻「文
義讀取」,應判斷未落入專利權(文義)範圍。」,由系
爭專利之說明書及圖式與上訴人主張可知:系爭專利之第
一定位件及第二定位件是兩頭Y 狀之二個定位件,對應頂
抵於一塊弧狀擋止件之兩頭,形成「二定位件對一擋止件
」之作動架構。
惟系爭產品僅有一頭一字狀之單一定位件
,單一定位件之兩端選擇性地對應頂抵於二個的擋止件,
形成「一定位件對二擋止件」之作動架構。
⑷二者之技術手段實質不同:
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忽略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實
質不同,在第8 頁竟謂「因待鑑定物品利用分向閥本體、
第一擋止件、第二擋止件以及分向桿之方式、達到之結果
,與本專利利用之方式、達到之結果,兩者相同,故本中
心認為兩者逆均等不成立、視為相同」,此顯不可採。
⒉系爭產品要件編號d 不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技術
特徵要件D 文義所讀入。
⑴由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及圖式可知,系爭專利之「一第一定
位件、一第二定位件」應解釋為二個定位件,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包含「分向桿包括二個定位件(一第一
定位件、一第二定位件),二個定位件分別選擇性地對應
頂抵於二個擋止件」技術特徵。
⑵系爭產品僅有單一定位件,欠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的「二個定位件(一第一定位件、一第二定位件)」
技術特徵,系爭產品要件編號d 不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技術特徵要件D 文義所讀入。
⑶系爭產品要件編號d 不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技
術特徵要件D 之均等範圍:
上訴人原證八意見書主張:「分向桿上接有一Y 狀之定位
件之樞接頭,Y 狀之定位件以第一定位件41頂抵於本體2
上弧狀擋止件3 一端之第一擋止件31,使流體入口21經流
道43經第一流道24之第一流體出口22;反之,當Y 狀之定
位件以第二定位件42頂抵於本體2 上弧狀擋止件3 另一端
之第二擋止件32,使流體入口21經流道43經第二流道25之
第二流體出口23」、「b.
本案之定位件是兩頭之Y 狀」、
「c.本案之擋止件是一塊弧狀之兩頭」、「但是本案首創
應用於Y 型流路搭配二對式之定位擋止件,二對一之作動
架構,均未見於引證」。
⑷由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及圖式與上訴人主張可知,系爭專利
之第一定位件及第二定位件是兩頭Y 狀之二個定位件,對
應頂抵於一塊弧狀擋止件之兩頭,形成「二定位件對一擋
止件」之作動架構。
惟查系爭產品僅有一頭一字狀之單一
定位件,單一定位件之兩端選擇性地對應頂抵於二個的擋
止件,形成「一定位件對二擋止件」之作動架構,二者之
技術手段實質不同。故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實
質不同,均等論不成立,應判斷未落入專利權範圍。
三、上訴人原審
訴之聲明:㈠被上訴人與鄭兩傳應
連帶給付上訴
人6,838,603 元,並自102 年5 月4 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不得為一切製造、販賣之
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第M4
09327 號「分向閥改良結構」新型專利之物品及應停止自行
或委託他人設計、製造、販賣、使用、陳列如「氣動球塞分
向閥」等商品。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判決上
訴人之訴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並聲明:㈠原判決
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不得為一
切製造、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
害中華民國第M409327 號「分向閥改良結構」新型專利之物
品及應停止自行或委託他人設計、製造、販賣、使用、陳列
如「氣動球塞分向閥」等商品。㈢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
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一審與
第二審訴訟費用皆由上訴人負擔。準此,上訴人就請求被上
訴人與鄭兩傳應連帶給付6,838,603 元本息部分,未據上訴
而告敗訴確定。
四、本件
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第83至84頁):
㈠上訴人於100 年2 月22日向智慧局申請「分向閥改良結構」
新型專利,經該局審查核准後,發給第M409327 號專利證書
(即系爭專利),專利權期間自100 年8 月11日起至110 年
2 月21日止。
㈡引證1 為1987年6 月2 日公告之美國US0000000 號「THREE-
WAY VALVE 」專利案,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1年
2 月22日),引證2 為2009年1 月14日公告之大陸CZ000000
000Y號「一種三通換向閥門」專利案,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
利申請日(2011年2 月22日),引證3 為2003年8 月6 日公
告之大陸CN0000000Y號「三通換向閥」專利案,公告日係早
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1年2 月22日),引證4 為1999年10
月27日公告之我國第448993號「分向閥之改良結構」專利案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1年2 月22日),均可
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要件拆解為:「
A 一種分向閥改良結構,包括:一分向閥本體;B 分向閥本
體包括一流體入口、一第一流體出口、一第二流體出口、一
第一流道及一第二流道,且該第一流道係連通該流體入口與
該第一流體出口,該第二流道係連通該流體入口與該第二流
體出口;C 一第一擋止件,係設置於該分向閥本體並對應於
該第一流道;一第二擋止件,係設置於該分向閥本體並對應
於該第二流道;D 以及一分向桿,係樞設於該分向閥本體並
相對於該分向閥本體樞轉,且該分向桿包括一第一定位件、
一第二定位件及一流道,該流道係連通該第一流道與該第二
流道之其中一者,該第一定位件係選擇性地對應頂抵於該第
一擋止件,該第二定位件係選擇性地對應頂抵於該第二擋止
件。」。
五、本件兩造之爭點則為(見本院卷第84至85頁):
㈠侵權部分: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而侵害系爭專利?
㈡有效性系爭專利是否有下列應撤銷事由存在?
⒈引證1、引證3分別證明系專爭利不具進步性。
⒉引證1 組合引證4 或引證3 組合引證4 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
步性。
㈢上訴人請求排除、防止侵害,是否有據?
六、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㈠按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
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
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修正前專利
法第84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08 條,上開規定於新
型專利準用之。
㈡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之分向閥改良結構包括分向閥本體、二個擋止件及
分向桿。分向閥本體包括流體入口、二個流體出口及二個流
道,且二個流道係分別連通流體入口與二個流體出口;二個
擋止件係分別設置於分向閥本體並分別對應於二個流道;分
向桿係樞設於分向閥本體並相對於分向閥本體樞轉,且分向
桿包括二個定位件及流道,流道係連通分向閥本體之二個流
道之其中一者,二個定位件係分別選擇性地對應頂抵於二個
擋止件。藉此,可達到快速準確定位以確保輸送流道切換之
準確性、並進而提昇產品附加價值之目的,其主要圖面如本
判決附圖一所示。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7 項,其中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為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7 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因上訴人僅主張系爭產品侵害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僅列出其內容如下:
第1 項:一種分向閥改良結構,包括:一分向閥本體,包括
一流體入口、一第一流體出口、一第二流體出口、
一第一流道及一第二流道,且該第一流道係連通該
流體入口與該第一流體出口,該第二流道係連通該
流體入口與該第二流體出口;一第一擋止件,係設
置於該分向閥本體並對應於該第一流道;一第二擋
止件,係設置於該分向閥本體並對應於該第二流道
;以及一分向桿,係樞設於該分向閥本體並相對於
該分向閥本體樞轉,且該分向桿包括一第一定位件
、一第二定位件及一流道,該流道係連通該第一流
道與該第二流道之其中一者,該第一定位件係選擇
性地對應頂抵於該第一擋止件,該第二定位件係選
擇性地對應頂抵於該第二擋止件。
㈢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⒈上訴人所提出之系爭產品實物照片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同
原審之系爭產品照片),惟被上訴人否認系爭產品為上訴人
所購買,而是
第三人,且系爭產品經過變造,
是以被上訴人
抗辯上訴人所提出據以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之原證3
鑑定報告
不足採信。
⒉系爭產品係一種分向閥改良結構,包括:一分向閥本體,分
向閥本體包括一流體入口、一第一流體出口、一第二流體出
口、一第一流道及一第二流道,且該第一流道係連通該流體
入口與該第一流體出口,該第二流道係連通該流體入口與該
第二流體出口;一第一擋止件,係設置於該分向閥本體並對
應於該第一流道;一第二擋止件,係設置於該分向閥本體並
對應於該第二流道;以及一分向桿,係樞設於該分向閥本體
並相對於該分向閥本體樞轉,且該分向桿包括一定位件及一
流道,該流道係連通該第一流道與該第二流道之其中一者,
該定位件係選擇性地對應頂抵於該第一擋止件,或對應頂抵
於該第二擋止件。
㈣專利有效性證據之技術分析:
⒈引證1 為西元1987年6 月2 日公告之美國US0000000 號「TH
REE-WAY VALVE 」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2011 年2 月22日),可作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引
據1 係一種閥10,包括:一圓柱閥本體12,具有一流體出口
18、二流體入口14, 16、一第一流道24及一第二流道30,且
第一流道24係連通流體出口18與流體入口14,第二流道30係
連通流體出口18與流體入口16,引證1 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
圖三所示。
⒉引證3 為2003年8 月6 日公告之大陸CN0000000Y號「三通換
向閥」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1年2 月
22日),可作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引證3 係一種三
通換向閥,三通閥體2 呈T 字三通形,閥芯3 為球形,通過
閥芯中心開通T 字形三通孔,閥芯3 從三通閥體2 的一端放
入三通閥體2 中。另如引證3 第5 圖所示,閥芯3 上互成T
字形的三個孔a 孔、b 孔、c 孔與三通閥體2 上的三個口A
口、B 口、C 口其安裝的對應關係是:a 孔-A口,c 孔-C
口對應相通而b 孔與B 口應相對應安裝。如引證3 第3 圖所
示,扳手4 上的點d 與三通閥體2 上擋塊12相碰
而定位,此
時閥芯擋位B 口,閥芯3 上b 孔被三通閥體2 壁擋住,則a
孔與A 口相通,c 孔與C 口相通,水流就從A 口進從C 口出
;當扳手4 轉動90度轉到B 口位置時,扳手4 上點e 與三通
閥體2 上擋塊12相碰,此時閥芯3 壁擋住C 口,同時c 孔被
三通閥體2 壁擋住則b 孔與A 口相通,a 孔與B 口相通,此
時水流從A 口進,從B 口出,也就是通過扳手4 就可以控制
水的流向,引證3 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四所示。
⒊引證4 為1999年10月27日公告之我國第448993號「分向閥之
改良結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1年
2 月22日),可作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引證4 係一
種分向閥之改良結構,具有一本體與一柱塞,本體含有兩端
貫通之主通路與至少一分歧而出之分向通路,本體中間含有
一柱塞,以柱塞中之一通道控制流向,其特徵在於: 使柱塞
之通道為偏心直通式之設計呈現,且通道管徑是與本體之主
通路相同的,以維持原空壓輸送之效率,並在柱塞逆時針轉
動後,形成轉向分流之狀態,而在柱塞通道靠外側另開設有
弧度較小之部份空間,並配合另於本體之進口主通路處與出
口之兩通路各設有一曲挖之部份,以確保流向通路銜接處之
平順,俾利空壓輸送原料之順暢者,引證4 主要圖式如本判
決附圖五所示。
㈤專利有效性部分:
⒈引證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內容如上所述,而引
證1 則係一種三向閥結構,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包括:
一圓柱閥本體12,其具有二流體入口14、16及一流體出口
18 , 另包含有一柱塞36,置於閥本體內。流體入口14包
括有一外翻固定部20,並伴隨一固定環22,鎖固有一流道
24 , 如引證1 圖1 及圖2 所示。流體入口16包括一螺紋
外翻部26,並伴隨一固定環28,並鎖固有另一流道30,亦
參如引證1 圖1 及圖2 所示。本體端壁34包括有間隔的二
突起(nipples )78、80用以擋止把手72之旋轉於鳥嘴部
76。引證1 之圓柱閥本體12的一本體端壁34上設有突起部
80 及78 。引證1 之把手72,是樞設於圓柱閥本體12並相
對於圓柱閥本體12樞轉,轉動把手72使鳥嘴部突起76頂靠
於突起80,流體會由流體入口14進入,而由出口18流出,
轉動把手72使鳥嘴部突起76頂靠於突起78,流體會由流體
入口16進入,而由出口18流出。
⑵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引證1 相較,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一分向閥本體,包括一流體入口、
一第一流體出口、一第二流體出口」之技術特徵,可對應
引證1 之二流體入口14、16及一流體出口18;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一流道及第二流道,且該第一流道
係連通該流體入口與該第一流體出口,該第二流道係連通
該流體入口與該第二流體出口」之技術特徵,可對應引證
1 之流體入口14之流道24連通流體出口18以及流體入口16
之流道30連通流體出口18;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一分向桿,係樞設於該分向閥本體並相對於該分向閥本
體樞轉」之技術特徵,可對應於引證1 之柱塞、把手技術
特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分向桿之流道,該
流道係連通該第一流道與該第二流道之其中一者」之技術
特徵,可對應引證1 之柱塞具有開口,可由流體會由流體
入口14進入,而由出口18流出之流道24及由流體入口16進
入,而由出口18流出之流道30;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一第一擋止件,係設置於該分向閥本體並對應於該
第一流道;一第二擋止件,係設置於該分向閥本體並對應
於該第二流道」之技術特徵,可對應引證1 之本體端壁34
包括有間隔的二突起(nipples )78、80結構;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分向桿,係樞設於該分向閥本體並
相對於該分向閥本體樞轉」之技術特徵,可對應引證1之
把手72係樞設於圓柱閥本體12並相對於圓柱閥本體12樞轉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分向桿包括一第一定位
件、一第二定位件及一流道」之技術特徵,與引證1 把手
72之鳥嘴部76略有差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流道係連通該第一流道與該第二流道之其中一者,該第一
定位件係選擇性地對應頂抵於該第一擋止件,該第二定位
件係選擇性地對應頂抵於該第二擋止件」之技術特徵,可
對應引證1 之轉動把手72使鳥嘴部突起76頂靠於突起80,
流體會由流體入口14進入,而由出口18流出,轉動把手72
使鳥嘴部突起76頂靠於突起78,流體會由流體入口16進入
,而由出口18流出。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與引證1 雖有定位件數量及流體出口與流體入口管道上之
差異,然該差異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只需
改變調整引證1 把手旋轉角度,即能輕易完成設定一個以
上之定位件,而達系爭專利之分向桿流道對應第一流道或
第二流道狀態之技術特徵,故引證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⒉引證3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內容已如前述,而引
證3 則係一種三通換向閥,三通閥體2 呈T 字三通形。閥
芯3 為球形,通過閥芯中心開通T 字形三通孔,閥芯3從
三通閥體2 的一端放入三通閥體2 中。如引證3 第5 圖(
見本判決附圖四)所示,閥芯3 上互成T 字形的三個孔a
孔、b 孔、c 孔與三通閥體2 上的三個口A 口、B 口、C
口其安裝的對應關係是:a 孔-A口,c 孔-C口對應相通而
b 孔與B 口應相對應安裝。如引證3 第3 圖所示,扳手4
上的點d 與三通閥體2 上擋塊12相碰而定位,此時閥芯擋
位B 口,閥芯3 上b 孔被三通閥體2 壁擋住,則a 孔與A
口相通,c 孔與C 口相通,水流就從A 口進從C 口出;當
扳手4 轉動90度轉到B 口位置時,扳手4 上點e 與三通閥
體2 上擋塊12相碰,此時閥芯3 壁擋住C 口,同時c 孔被
三通閥體2 壁擋住則b 孔與A 口相通,a 孔與B 口相通,
此時水流從A 口進,從B 口出,也就是通過扳手4 就可以
控制水的流向。
⑵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引證3 相較,可知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一分向閥本體,包括一流體入
口、一第一流體出口、一第二流體出口」之技術特徵,可
對應引證3 之三通閥體2 上的三個口A 口、B 口、C 口,
及其第4 圖、第5 圖所示,A 口為流體入口,B 口、C 口
為流體出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一流道及
一第二流道,且該第一流道係連通該流體入口與該第一流
體出口,該第二流道係連通該流體入口與該第二流體出口
」之技術特徵,可對應引證3 之三通閥體2 上的B 口、C
口供流體流出,故有第一流道與第二流道;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一第一擋止件,係設置於該分向閥本體
並對應於該第一流道;一第二擋止件,係設置於該分向閥
本體並對應於該第二流道」之技術特徵,可對應引證3之
扳手4上的點d與三通閥體2上擋塊12相碰而定位,水流就
從A口進從C 口出,扳手4 上點e 與三通閥體2 上擋塊12
相碰,此時水流從A 口進,從B 口出,惟引證3 之擋塊12
僅有一個,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第一、二擋
止件仍有差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分向桿,
係樞設於該分向閥本體並相對於該分向閥本體樞轉」之技
術特徵,可對應引證3 之扳手4 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分向桿包括一第一定位件、一第二定
位件及一流道」之技術特徵,可對應引證3 之扳手4 上的
點d 、點e 及閥芯中心開通T 字形三通孔;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流道係連通該第一流道與該第二流道之
其中一者,該第一定位件係選擇性地對應頂抵於該第一擋
止件,該第二定位件係選擇性地對應頂抵於該第二擋止件
」之技術特徵,可對應引證3 之閥芯3 上T 字形的三個孔
a 孔、b 孔、c 孔對應相通三通閥體2 上的三個口A 口、
B 口、C 口,並藉由扳手4上之點d 或點e 與三通閥體2上
擋塊12定位,而控制水流流向。引證3 揭露系爭專利大部
分技術特徵,惟系爭專利之第一、二擋止件結構與引證3
一擋止件略有差異。但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之第一定位件抵頂第一擋止件,分向桿流道轉向第一流道
,而流體由流體入口,由第一流道出口;當第二定位件抵
頂第二擋止件,分向桿流道轉向第二流道,而流體由流體
入口,由第二流道出口。而引證3 之扳手4 上點d 與擋塊
12 相 碰,則水流就從A 口進從C 口出,扳手4 上點e 與
擋塊12相碰,此時水流從A 口進,從B 口出,因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引證3 皆利用分向桿(引證3 扳手
)上之定位件(引證3 點d 、點e )與閥本體上擋止件(
引證3 擋塊)相抵頂,而可準確變化流道,則兩者雖有擋
止件數量上之差異,然該差異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只需改變調整分向桿旋轉角度,即能輕易完成設
定一個以上之擋塊,而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
分向桿流道對應第一流道或第二流道狀態之技術特徵,故
引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
⒊上訴人固主張原審認定被上訴人所提引證l 、3 可證明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乙節,並無理由云云。
然查,上訴人提出之原證六系爭專利說明書不論在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與其他說明內容,均未見「手動機構轉至電動
機構間之轉用功能」字義記載,故上訴人
所稱「手動機構轉
至電動機構間之轉用功能」乃系爭專利最具進步性之效能一
事,顯係基於系爭專利說明書未有相關無法預期之功效記載
之前提,並非有據。且上訴人既稱「系爭專利之特點乃把手
與定位件…」,卻又主張「系爭專利範圍與扳手、把手都無
關」等語,顯然其就自身專利特點所述前後矛盾,又上訴理
由實未提出具體事證或依據而指摘原審判決有錯誤,即非可
採。
⒋引證1 、引證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不具進步性:
查引證4 係一種分向閥之改良結構,具有一本體與一柱塞,
本體含有兩端貫通之主通路與至少一分歧而出之分向通路,
本體中間含有一柱塞,以柱塞中之一通道控制流向,其特徵
在於:使柱塞之通道為偏心直通式之設計呈現,且通道管徑
是與本體之主通路相同的,以維持原空壓輸送之效率,並在
柱塞逆時針轉動後,形成轉向分流之狀態,足以證明引證1
、引證4 與系爭專利皆屬流體分向閥相同技術領域,是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遭遇閥體流體流向有關的問題
時,應有其動機參考
渠等證據之技術內容並
予以應用或組合
。引證1 即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
性,理由已如前述。準此,引證1 、引證4 之組合自亦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⒌引證3 、引證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不具進步性:
查引證4 係一種分向閥之改良結構,具有一本體與一柱塞,
本體含有兩端貫通之主通路與至少一分歧而出之分向通路,
本體中間含有一柱塞,以柱塞中之一通道控制流向,其特徵
在於: 使柱塞之通道為偏心直通式之設計呈現,且通道管徑
是與本體之主通路相同的,以維持原空壓輸送之效率,並在
柱塞逆時針轉動後,形成轉向分流之狀態,足認引證3 、引
證4 與系爭專利皆屬流體分向閥相同技術領域,是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遭遇閥體流體流向有關的問題時,
應有其動機參考
渠等證據之技術內容並予以應用或組合。引
證3 即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理由已如前述。準此,引證3 、引證4 之組合自亦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㈥專利侵權部分:
⒈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文義範圍:
⑴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文義比對分析
表如本判決附表所示。經解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4 個要件(element ),分別為
:要件編號A「一種分向閥改良結構,包括:一分向閥本
體,」;要件編號B 「分向閥本體包括一流體入口、一第
一流體出口、一第二流體出口、一第一流道及一第二流道
,且該第一流道係連通該流體入口與該第一流體出口,該
第二流道係連通該流體入口與該第二流體出口;」;要件
編號C 「一第一擋止件,係設置於該分向閥本體並對應於
該第一流道;一第二擋止件,係設置於該分向閥本體並對
應於該第二流道;」;要件編號D 「以及一分向桿,係樞
設於該分向閥本體並相對於該分向閥本體樞轉,且該分向
桿包括一第一定位件、一第二定位件及一流道,該流道係
連通該第一流道與該第二流道之其中一者,該第一定位件
係選擇性地對應頂抵於該第一擋止件,該第二定位件係選
擇性地對應頂抵於該第二擋止件。」,而系爭產品經對應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各要件解析其技術內容,可
對應解析為4 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a 「一種分向閥
改良結構,包括:一分向閥本體,」;要件編號b 「分向
閥本體包括一流體入口、一第一流體出口、一第二流體出
口、一第一流道及一第二流道,且該第一流道係連通該流
體入口與該第一流體出口,該第二流道係連通該流體入口
與該第二流體出口;」;要件編號c 「一第一擋止件,係
設置於該分向閥本體並對應於該第一流道;一第二擋止件
,係設置於該分向閥本體並對應於該第二流道;」;要件
編號d 「以及一分向桿,係樞設於該分向閥本體並相對於
該分向閥本體樞轉,且該分向桿包括一定位件及一流道,
該流道係連通該第一流道與該第二流道之其中一者,該定
位件係選擇性地對應頂抵於該第一擋止件,或對應頂抵於
該第二擋止件。」
⑵從系爭產品是否可以讀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
各要件,茲說明如下:
①系爭產品要件編號a「一種分向閥改良結構,包括:一
分向閥本體,」為系爭專利要件編號A「一種分向閥改
良結構,包括:一分向閥本體,」文義所讀入。
②系爭產品要件編號b 「分向閥本體包括一流體入口、一
第一流體出口、一第二流體出口、一第一流道及一第二
流道,且該第一流道係連通該流體入口與該第一流體出
口,該第二流道係連通該流體入口與該第二流體出口;
」為系爭專利要件編號B「分向閥本體包括一流體入口
、一第一流體出口、一第二流體出口、一第一流道及一
第二流道,且該第一流道係連通該流體入口與該第一流
體出口,該第二流道係連通該流體入口與該第二流體出
口;」文義所讀入。
③系爭產品要件編號c 「一第一擋止件,係設置於該分向
閥本體並對應於該第一流道;一第二擋止件,係設置於
該分向閥本體並對應於該第二流道;」為系爭專利要件
編號C 「一第一擋止件,係設置於該分向閥本體並對應
於該第一流道;一第二擋止件,係設置於該分向閥本體
並對應於該第二流道;」文義所讀入。
④系爭產品要件編號d 「以及一分向桿,係樞設於該分向
閥本體並相對於該分向閥本體樞轉,且該分向桿包括一
定位件及一流道,該流道係連通該第一流道與該第二流
道之其中一者,該定位件係選擇性地對應頂抵於該第一
擋止件,或對應頂抵於該第二擋止件。」不為系爭專利
要件編號D 「以及一分向桿,係樞設於該分向閥本體並
相對於該分向閥本體樞轉,且該分向桿包括一第一定位
件、一第二定位件及一流道,該流道係連通該第一流道
與該第二流道之其中一者,該第一定位件係選擇性地對
應頂抵於該第一擋止件,該第二定位件係選擇性地對應
頂抵於該第二擋止件。」文義所讀入。且由系爭產品實
物觀之,其分向桿之定位件僅有一個,而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界定有第一定位件及第二定位件,是以
系爭產品要件編號d 不為系爭專利要件編號D 所文義讀
取。
⑶上訴人主張參考原證3 第6 頁可看出系爭產品有兩個定位
件云云,然原證3所標示之第一、二定位件事實上僅有一
個,即原證3 所指第一定位件及第二定位件乃同一構件,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第一定位件及第二定位
件技術特徵,文義上已有差異,故上訴人引據原證3 所為
陳述為無理由。況查,上訴人亦
自認系爭專利之定位件係
Y 字形兩端,有原證8 意見書附卷
可稽(見原審卷第197
頁),換言之,系爭專利定位件係為Y字形兩端的第一定
位件與第二定位件,與系爭產品單一定位件係不相同,故
系爭產品要件編號d 不為系爭專利要件編號D 所文義讀取
。
⒉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中國生產力中心所為之專利侵害鑑定報
告不可採:
⑴查中國生產力中心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忽略系爭專利之「二
個定位件(一第一定位件、一第二定位件)」之技術特徵
,且專利侵害鑑定要點第38頁規定:「比對申請專利範圍
與待鑑定對象時,應以解析後之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
與待鑑定對象之對應元件、成分、步驟或其結合關係逐一
比對。待鑑定對象欠缺解析後申請專利範圍之任一技術特
徵,即不符合文義讀取。」。因系爭產品僅有單一定位件
,欠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二個定位件(一
第一定位件、一第二定位件)」技術特徵,故即不構成文
義讀取。
⑵又中國生產力中心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忽略系爭專利之「二
個定位件(一第一定位件、一第二定位件)」之技術特徵
,則在侵害鑑定報告第8 頁所謂「因申請專利範圍中之技
術特徵文字意義完全對應在待鑑定物品結構中,故此部分
本中心認定為待鑑定物品符合申請專利範圍文義讀取、兩
者呈相同」,顯不可採。
⑶中國生產力中心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忽略系爭專利與系爭產
品之技術手段實質不同:
按專利侵害鑑定要點第39頁規定:「若待鑑定對象已為申
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所涵蓋,但待鑑定對象係以實質不
同之技術手段達成實質相同之功能或結果時,則阻卻文義
讀取,應判斷未落入專利權(文義)範圍。」。由系爭專
利說明書及圖式與上訴人之主張可知:系爭專利之第一定
位件及第二定位件是兩頭Y 狀之二個定位件,對應頂抵於
一塊弧狀擋止件之兩頭,形成「二定位件對一擋止件」之
作動架構。惟查,系爭產品僅有一頭呈一字狀之單一定位
件,單一定位件之兩端選擇性地對應頂抵於二個的擋止件
,形成「一定位件對二擋止件」之作動架構。承上,中國
生產力中心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忽略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
技術手段實質不同,在侵害鑑定報告第8 頁竟謂「因待鑑
定物品利用分向閥本體、第一擋止件、第二擋止件以及分
向桿之方式、達到之結果,與本專利利用之方式、達到之
結果,兩者相同,故本中心認為兩者逆均等不成立、視為
相同」,顯不可採。
⒊系爭產品要件編號d 不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l 項技術
特徵要件D 文義所讀入,若上訴人有為均等論抗辯,亦不成
立:
⑴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l 項有「且該分向桿包括一第
一定位件、一第二定位件及一流道」、「一該第一定位件
係選擇性地對應頂抵於該第一擋止件」、「該第二定位件
係選擇性地對應頂抵於該第二擋止件」之記載,且系爭專
利說明書第6 頁亦有:「並使分向桿4 之第一定位件41對
應頂抵於第一擋止件31(此時第二定位件42係離開第二擋
止件32)」、「並使分向桿4 之第二定位件42對應頂抵於
第二擋止件32(此時第一定位件41係離開第一擋止件31)
」之記載,且系爭專利摘要復記載:「且分向桿包括二個
定位件及流道,流道係連通分向閥本體之二個流道之其中
一者,二個定位件係分別選擇性地對應頂抵於二個擋止件
。」等語,參照系爭專利圖式,其分向桿(4 )包括二個
定位件即第一定位件(41)及第二定位件(42)。
⑵由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可知:系爭專利之「一第一定位
件、一第二定位件」應解釋為二個定位件,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l 項包含「分向桿包括二個定位件(一第一定
位件、一第二定位件),二個定位件分別選擇性地對應頂
抵於二個擋止件」之技術特徵。惟查,系爭產品僅有單一
定位件,欠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l 項的「二個定位
件(一第一定位件、一第二定位件)」之技術特徵。故系
爭產品要件編號d 不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l 項之技
術特徵要件D 文義所讀入,已如前所述。
⑶系爭產品要件編號d 不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l 項之
技術特徵要件D 之均等範圍:
上訴人原證八意見書主張:「分向桿上接有一Y 狀之定位
件之樞接頭,Y 狀之定位件以第一定位件41頂抵於本體2
上弧狀擋止件3 一端之第一擋止件31,使流體入口21經流
道43經第一流道24之第一流體出口22;反之,當Y 狀之定
位件以第二定位件42頂抵於本體2 上弧狀擋止件3 另一端
之第二擋止件32,使流體入口21經流道43經第二流道25之
第二流體出口23」、「b 本案之定位件是兩頭之Y 狀」、
「c.本案之擋止件是一塊弧狀之兩頭」、「但是本案首創
應用於Y 型流路搭配二對式之定位擋止件,二對一之作動
架構,均未見於引證」等語,且由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
與上訴人主張可知:系爭專利之第一定位件及第二定位件
是兩頭Y 狀之二個定位件,對應頂抵於一塊弧狀擋止件之
兩頭,形成「二定位件對一擋止件之作動架構」。然查,
系爭產品僅有一頭呈一字狀之單一定位件,單一定位件之
兩端選擇性地對應頂抵於二個擋止件,形成「一定位件對
二擋止件」之作動架構。故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之技術手
段實質不同,均等不成立,應判斷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
七、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
文義,且引證1 、引證3 、引證1 組合引證4 、引證3 組合
引證4 均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從而,上訴人主張本於修正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84 條
第1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排除及防止侵害為無理由,不應
准許。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
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
上訴意
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上訴人聲請傳喚證人即○○○○職員○
○○到庭作證,核無必要,不予准許,且兩造其餘爭點及攻
擊
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
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
資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