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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專利權申請權歸屬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明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益生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申 請權歸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5日本院所為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不服民國(下同)103 年5 月15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於103 年6 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 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並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開裁定業於103 年6 月23日送達上訴 人,有送達證書回執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8 頁)。詎上 訴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 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及本院審判系統查詢結果附 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9 至123 頁),其上訴程序即有未合 ,而上訴人既未補正上開事項,其上訴顯不合法,爰裁定如 主文。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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