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易字第8號
上 訴 人 吳銘修
訴訟
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將叡
被
上訴人 遊龍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梁吉隆
被上訴人 金弘笙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惠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
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主張或
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M308879 號「行車影像
記錄器」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
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8 號審理中,
惟被上訴人
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
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
裁判之結果,該爭
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
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命智慧
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
,表示專業上意見,並得獨立提出攻擊
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