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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易字第8號 上 訴 人  吳銘修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王將叡 被上訴人   遊龍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梁吉隆 被上訴人   金弘笙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惠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M308879 號「行車影像 記錄器」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 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8 號審理中,被上訴人 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 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 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前揭規定,命智慧 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 ,表示專業上意見,並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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