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文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銓企業有限公司 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584,591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
4,12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