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請求權不存在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雅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好家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島運動 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高島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因確認請 求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