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雅君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好家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島運動
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高島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因確認
請
求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5,00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