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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億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文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群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1,2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各自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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