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建立寵物精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林正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秀枝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12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核依其
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1,
682,15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