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清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國忠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廣維金屬有限公司、王麗秋
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民
專訴字第12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
上訴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