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清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廣維金屬有限公司、王麗秋 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民 專訴字第12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