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25號
原 告 曾慈祥
王建皓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複代理人 賴靜瑜律師
輔 佐 人 張凱嘉
被 告 安瑞光電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福興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103 年
5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
、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
審民事訴訟事件,
暨其他依
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
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
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係屬專利法所保護智慧財產權益
所生之第一審民事事件,依
前揭條文之規定,本院有
管轄權
,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等係發明第366479號「一種由
旋轉發光產生圖形之裝置
」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
期間自民國88年
8 月11日起至107 年3 月26日止。
詎被告安瑞光電有限公司
(下稱安瑞公司)未經原告等之同意或授權,製造並販售侵
害系爭專利之「魔法輪AD」產品(下稱系爭產品),系爭產
品經與系爭專利進行比對鑑定後,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侵害系爭專利權利甚明。原告曾慈祥於102 年4 月12日
寄發
存證信函予被告等,函知停止侵害系爭專利,原告等委
請德律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於102 年7 月23日再次寄發
102 德法字第543 號函予被告等,函知停止侵害系爭專利。
被告竟完全置之不理,顯然有故意侵害原告等權利
之虞,而
被告林福興為被告安瑞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與被告安瑞公
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第2 項、第
3 項、第97條第2 款、
民法第28條、第179 條、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185 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提起本件訴訟
。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解釋: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敘明,檢知器,設有反射式光電
開關及一電晶體,電晶體連接於單晶片處理器之輸入端,
其可檢測整體之旋轉速度值;該單晶片處理器,設定有速
度,LED 亮滅之控制訊號值,可接受檢測之速度訊號,控
制LED 之亮滅,並可依設定使所需位處之LED 亮、滅;又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記載,當轉動時,檢知器A 之反射
式光電開關S 會發出檢測光,藉由標點D (自行車前叉管
)之阻擋光源,每一圈即是ON、OFF 之周期,反射式光電
開關S 即感知一時間期之ON、OFF 周期數,亦即,呈一頻
率值,此訊號值無法使光電開關導通,而無
法令電晶體Q1
導通,即無法使單晶片處理器C 動作,而不使圖形顯示器
C 之LED 亮;當達
適當之速度時,檢知器A 之反射式光電
開關S 即導通,配合電阻RT、RB產生偏壓,而令電晶體Q1
導通,並具電流放大效果,而將此啟動訊號輸入單晶片處
理器B,此時單晶片處理B 即依設定而取讀、輸出控制訊號
,令LED 依圖形而亮、滅。由此可知,檢知器檢測整體之
旋轉速度值,在此指的是藉由檢知器偵測整體在一時間週
期之訊號數(頻率值)再傳輸至單晶片處理器。而系爭產
品之磁簧開關的技術效果也是輸出一時間週期之訊號數,
與系爭專利相同。
⒉被告忽略專利侵害鑑定要點「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的原則」
中,關於有限下位概念事項時,除被告所述之解釋原則以
外,尚有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所能理解之下位概念事項部分。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理解之檢知器,理應包含系爭專利
之反射式光電開關及系爭產品之磁簧開關。對於系爭專利
與系爭產品之檢知器的「均等論」分析中,無論反射式光
電開關或磁簧開關,皆係運用由開關感應標點產生訊號的
相同技術手段,而有產生訊號的相同功能,再使檢知器產
生感知一時間週期之訊號的相同技術效果。其兩者之間在
置換可能性和置換容易性上都是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
識者可以輕易完成,系爭產品之檢知器與系爭專利之檢知
器無實質差異,係清楚地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㈢系爭專利並無應撤銷原因:
⒈被證4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
⑴系爭專利中的檢知器並無「設置於顯示元件附近」的技
術特徵,且「附近」一詞並不明確,使系爭專利所屬領
域的技術人員無法從說明書瞭解其意義,故系爭專利與
被證4不同。
⑵系爭專利並既無延遲時間設定的技術特徵,更無顯示元
件須經過延遲時間才依時間間隔閃爍等技術特徵,系爭
專利與被證4不同。
⑶系爭專利在其申請專利範圍即清楚地記載「當旋轉速度
達適當值時,其檢知器即啟動,令單晶片處理器動作、
而讀取、輸出所設定使圖形顯示器LED 亮、滅之控制訊
號」,故系爭專利僅由單晶片處理器直接控制LED 燈亮
、滅,與被證4 設定延遲時間後在規定的時間間隔閃爍
完全不同。
⑷系爭專利中的圖形顯示器並無「垂直於該旋轉體之旋轉
方向」的限制,且系爭專利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無法從
說明書瞭解被證4 中「垂直於該旋轉體之旋轉方向」一
詞所表達的實際意思,被證4 的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不
同,故被證4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
⒉被證4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與被證4 不同處在於,被證4 的顯示元件係經過
時間延遲設定裝置所設定之延遲時間後,在規定的時間間
隔閃爍,而系爭專利係直接令單晶片處理器控制圖形顯示
器LED 亮、滅,故可省去設定延遲時間的步驟,能快速地
變換顯示圖形,故系爭專利具有進步性。
㈣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產品之1b要件,雖與系爭專利之1B要件文義不同,亦即
系爭專利之檢知器係設有反射式光電開關及一電晶體,電晶
體連接於單晶片處理器之輸入端,其可檢測整體之旋轉速度
值;而系爭產品之檢知器則係設有磁簧開關,磁簧開關連接
於單晶片處理器之輸入端,其可檢測整體之旋轉速度值;
惟
技術手段均是由開關感應標點產生訊號,技術功能均在產生
訊號,技術效果均在使檢知器感知一時間期之訊號數,是兩
者實有均等論之適用。
㈤爰聲明:
⒈被告等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暨自本
起
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在原告所有之系爭專利之專利權
存續期間內,被告等不得
自行或委託、授權他人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
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
⒊被告等應銷燬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器具及設備,並停止其相關業務之營運。
⒋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
抗辯以:
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解釋:
根據「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下篇「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的原則
」,原告所提的檢知器屬於「上位概念」,反射式光電開關
及電晶體屬於「下位概念」,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上位
概念」之用語僅包括有限下位概念事項,除
非申請專利範圍
之用語本身係用於賦予專利性。由此
可證,原告專利範圍所
提出之檢知器,不應含括所有可偵測旋轉速度的方式或技術
。
㈡系爭專利有應撤銷原因:
⒈被證5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擬制新穎性:
被證5 即中華民國專利公告字號第399563號「可產生變化
圖形的腳踏車警示器」,專利申請日為86年6 月5 日,早
於系爭專利申請日87年3 月27日,因此,被證5 具有證據
能力。被證5 之創作係關於一種可產生變化圖形的腳踏車
警示器,利用離心開關啟動積體電路運作,致使各個發光
體能適時產生明滅,進而構成可變化圖形的發光圖案,再
經由人體眼睛之視覺暫留現象,而產生一固定圖案;該腳
踏車警示器包括有:一電路板、一離心開關、一殼體組及
一固定裝置。藉由上述結構能連續產生不同圖案的可變圖
形,更能達到警示娛樂之功用。根據專利審查實務專利要
件不具新穎性之情事中指出,若專利要件差異僅在於
參酌
引證文件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則該專利不具新穎性
,系爭專利的反射式光電開關可以直接由被證5 的離心開
關替換,故被證5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擬制新穎性。
⒉被證4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
⑴被證4 為日本專利平3-50541 號「表示裝置」,公告日
為1991年10月29日,早於系爭專利的申請日,具有證據
能力。系爭專利為了克服傳統的顯示裝置需要以數量較
多的發光元件且僅能在固定的位置顯示的缺點,提出一
種旋轉顯示發光的技術,藉此達到新穎的顯示方式。然
而被證4 已於更早的日期提出相同的問題,並且用相同
的技術,達到相同的結果。
⑵被證4 已揭露系爭專利關於訊號輸出裝置、訊號產生裝
置;計數裝置、時間延遲設定裝置、顯示控制裝置;複
數個顯示元件;設置於前述支撐架之任意固定點,並向
旋轉體輸出磁或光的訊號;設置於前述旋轉體上之顯示
元件附近,且與前述固定點相對應之位置,當旋轉體旋
轉到達固定點相對應之位置時,偵測來自前述訊號輸出
裝置之磁或光的訊號後,與該旋轉體之旋轉同步,並產
生訊號;用以計數來自該訊號產生裝置之訊號;依據該
計數裝置之計數值,設定延遲時間;複數個顯示元件經
過時間延遲設定裝置所設定之延遲時間後,在規定的時
間間隔閃爍,搭配旋轉可產生視覺暫留的現象,藉此達
到顯示文字和圖形等資訊;垂直於該旋轉體之旋轉方向
,並與該旋轉體成為一體地旋轉。系爭專利已在被證4
完全揭露,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
⒊被證4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記載:「當轉動時,檢知器A 之反射式光電開關
S 會發出檢測光,就由標點D (自行車前叉管)之阻擋光
源,每一圈即是ON、OFF 之周期,反射式光電開關S 即感
知依時間期之ON、OFF 周期數,亦即,呈一頻率值,此訊
號值無法使光電開關導通,而無法令電晶體導通,即無法
使單晶片處理器C 動作。」又被證4 記載:「訊號輸出裝
置,設置於前述支撐架之任意固定點,並向旋轉體發出磁
或光的訊號;」;由此可證,系爭專利的技術可透過被證
4 的技術轉用、置換或改變而得之。故被證4 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產品並無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⒈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A技術特徵為一種由旋轉發光產生圖形
之裝置,係設置於旋轉體上主要包含一檢知器、單晶片處
理器、圖形顯示器所構成,其中。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a技
術內容則為一款旋轉影像顯示裝置,此裝置包含一磁簧開
關、吸鐵、單晶片處理器與LED 燈。兩相比較,不符合文
義讀取,亦無均等論之適用。
⒉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B技術特徵為該檢知器,設有反射式光
電開關及一電晶體,電晶體連接於單晶片處理器之輸入端
,其可檢測整體之旋轉速度值;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b技術
內容則為當磁簧開關接近吸鐵並感受到磁力後,磁簧開關
即可導通,LED 播放跑馬燈圖案。兩相比較,不符合文義
讀取。又要件編號1b是由磁簧開關與吸鐵所組成,無法單
獨偵測速度值,要能偵測速度值必須另外搭配要件編號1e
才有辦法達成,因此,要件編號1B與要件編號1b的技術手
段、可達到的功能、獲得的結果均不同,因此無均等論之
適用。
⒊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C技術特徵為該圖形顯示器,設有呈直
線排狀之複數個發光二極體LED ,並分別連接於單晶片處
理器之輸出端。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c技術內容則為顯示的
部分由直線排列複數個LED 燈所組成。兩相比較,符合文
義讀取。
⒋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D技術特徵為該單晶片處理器,設定有
速度,LED 亮滅之控制訊號值,可接受檢測之速度訊號,
控制LED 之亮滅,並可依設定使所需位處之LED 亮、滅。
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d技術內容則為該單晶片負責計算旋轉
速度、輸出LED 圖案與存放圖案資料,當時速低於13公里
時,顯示跑馬燈圖案,若時速持續45秒低於13公里即進入
結束。兩相比較,不符合文義讀取,亦無均等論之適用。
⒌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E技術特徵為當旋轉速度達適當值時,
其檢知器即啟動,令單晶片處理器動作,而讀取、輸出所
設定使圖形顯示器LED 亮、滅之控制訊號,每一LED 恰如
一光點,直線排列之多個LED 恰構成一掃瞄線,藉由快速
旋轉而產生一掃瞄面,及配合視覺暫留效應使每一線掃瞄
之LED 依設定位處而亮、滅,即可形成所需圖形畫面之效
果者。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e技術內容則為當時速高於13公
里時,將存放的圖案資料循環顯示於LED 燈上,搭配旋轉
可產生視覺暫留的現象,藉此達到顯示文字和圖形等資訊
。兩相比較,不符合文義讀取,亦無均等論之適用。
㈣系爭產品為習知的技術:
被證4 提出之檢知器可藉由光或磁來判斷旋轉體的位置,被
證4 也以磁簧開關做為其最佳實施案例,系爭產品也
是以磁
簧開關為檢知的技術,因此,系爭產品為習用技術。
㈤爰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四、
兩造不爭執下列事實(參本院卷第208 頁之
準備程序筆錄)
:
㈠原告等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88年8 月11日起
至107 年3 月26日止。
㈡系爭產品為被告安瑞公司所製造及銷售。
㈢原告曾慈祥於102 年4 月12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等,函知
停止侵害系爭專利;原告等委請德律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
所於102 年7 月23日再次寄發102 德法字第543 號函予被告
等,函知停止侵害系爭專利。
五、得
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係一種由旋轉發光產生圖形之裝置,
乃使旋轉物
之表面可形成所需要之文字、圖形,提供一種低成本即具
新奇之文字、圖形表現效果,而得引人注目與廣告效果;
主要係由單晶片處理器,檢知器、圖形顯示器構成一控制
線路,其具體技術在於:該檢知器設有反射式光電開關、
該圖形顯示器設有複數個直線排列之發光二極體LED 、該
單晶片處理器設定有依圖形需要使LED 依設定亮/滅之控
制訊號程式,係:整體置設於一旋轉體,檢知器檢測該旋
轉體是否呈轉動狀態及是否達所需之速度,當達所需速度
時,檢知器即令單晶片處理器輸出所設定之訊號,令圖形
顯示器之LED 依設定位置亮/滅,並配合視覺暫留效應,
使亮之LED 形成一畫面,而該畫面即可顯示所設定之文字
或圖形。故,藉由系爭專利,只需一排LED 燈光,即可形
成所需之圖形,不必像傳統式以數千、數萬燈泡(LED) 採
固定式全面亮光方可成圖形,極實用性及更增新奇效果,
提高引人注目及廣告效果(參本院卷第11頁發明專利說明
書【中文發明摘要】)。
⒉系爭專利主要圖面如附圖1所示。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項:
一種由旋轉發光產生圖形之裝置,係設置於旋轉體上主
要包含一檢知器、單晶片處理器、圖形顯示器所構成,
其中,該檢知器,設有反射式光電開關及一電晶體,電
晶體連接於單晶片處理器之輸入端,其可檢測整體之旋
轉速度值;該圖形顯示器,設有呈直線排狀之複數個發
光二極體LED ,並分別連接於單晶片處理器之輸出端;
該單晶片處理器,設定有速度,LED 亮滅之控制訊號值
,可接受檢測之速度訊號,控制LED 之亮滅,並可依設
定使所需位處之LED 亮、滅;當旋轉速度達適當值時,
其檢知器即啟動,令單晶片處理器動作,而讀取、輸出
所設定使圖形顯示器LED 亮、滅之控制訊號,每一LED
恰如一光點,直線排列之多個LED 恰構成一掃瞄線,藉
由快速旋轉而產生一掃瞄面,及配合視覺暫留效應使每
一線掃瞄之LED 依設定位處而亮、滅,即可形成所需圖
形畫面之效果者。
㈡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⒈系爭產品「魔法輪AD」可分為LED 燈、磁簧開關、吸鐵與
單晶片處理器等,當磁簧開關接近吸鐵並感受到磁力後,
磁簧開關即可導通啟動單晶片處理器,進入LED 播放跑馬
燈圖案,當時速大於13公里時,LED 播放圖案,時速若低
於13公里時且磁簧開關已超過45秒鐘無動作,系統即進入
結束。
⒉系爭產品實物照片及電路圖如附圖2 所示。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⒈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
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專利法第58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解讀,應將據以主張權利之
該項申請專利範圍文字,原原本本地列述(recite),不
可讀入(read into )詳細說明書或摘要之內容,亦不可
將任何部分之內容
予以移除。如有含混或未
臻明確之用語
,
可參酌發明說明、圖式,以求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得以理解及認定之意涵。而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得參酌「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前者係指請求項之
文字、發明說明、圖式及申請歷史檔案;後者指內部證據
以外之其他證據,例如創作人之其他論文著作、其他專利
,相關前案(如追加案之母案、主張優先權之前案),專
家證人之見解,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
觀點、權威著作、字典、專業辭典、工具書、教科書等。
關於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之適用順序,係先使用內部證據
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如足使申請專利範圍清楚明確,即無
考慮外部證據之必要。倘內部證據有所不足,始以外部證
據加以解釋。若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之
解釋有所衝突或不一致者,以內部證據之適用為優先。準
此,有關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悉依系爭專利之
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原則上應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
所記載之文字意義及該文字在相關技術中通常總括的範圍
,予以認定。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中之記載有疑義而需要解
釋時,始應一併審酌發明說明、圖式(最高行政法院99
年度判字第1271號判決
參照),並以內部證據為優先。
⒉兩造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之「檢知器」之
文義解釋
有爭議。按申請專利範圍中若僅以上位概念用語表示同族
或同類的技術特徵,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該上位概念用
語僅包括說明書內容所記載之下位概念事項部分及申請時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理解之下位概
念事項部分。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4 至5 行
已明確記載「該檢知器,設有反射式光電開關及一電晶體
,電晶體連接於單晶片處理器之輸入端,其可檢測整體之
旋轉速度值」,雖「檢知器」為上位概念用語,但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復以「該檢知器,設有反射式光電
開關及一電晶體」技術特徵界定「檢知器」,該發明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系爭專利之檢知器之組
成構件包含有一反射式光電開關及一電晶體。且解釋申請
專利範圍應以請求項
所載之整體內容為依據;例如申請專
利範圍中記載多個技術特徵時,不得僅就其中部分技術特
徵,認定其專利權範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既
已明確界定「檢知器」之組成構件,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
,即應將「檢知器」及其所包含之組成構件整體觀之,而
不可僅以上位用語「檢知器」含括所有可偵測旋轉速度的
技術;原告稱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理解之檢
知器包含系爭產品之磁簧開關
云云,並不足採。
綜上所述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檢知器」應解釋為「
該檢知器包含有一反射式光電開關及一電晶體,該電晶體
連接於單晶片處理器之輸入端,該檢知器可檢測整體之旋
轉速度值」。
㈣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範圍: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要件可拆解如下:
⑴要件1A:「一種由旋轉發光產生圖形之裝置,係設置於
旋轉體上主要包含一檢知器、單晶片處理器、圖形顯示
器所構成,其中,」
⑵要件1B:「該檢知器,設有反射式光電開關及一電晶體
,電晶體連接於單晶片處理器之輸入端,其可檢測整體
之旋轉速度值;」
⑶要件1C:「該圖形顯示器,設有呈直線排狀之複數個發
光二極體LED ,並分別連接於單晶片處理器之輸出端;
」
⑷要件1D「該單晶片處理器,設定有速度,LED 亮滅之控
制訊號值,可接受檢測之速度訊號,控制LED 之亮滅,
並可依設定使所需位處之LED 亮、滅;」
⑸要件1E:「當旋轉速度達適當值時,其檢知器即啟動,
令單晶片處理器動作,而讀取、輸出所設定使圖形顯示
器LED 亮、滅之控制訊號,每一LED 恰如一光點,直線
排列之多個LED 恰構成一掃瞄線,藉由快速旋轉而產生
一掃瞄面,及配合視覺暫留效應使每一線掃瞄之LED 依
設定位處而亮、滅,即可形成所需圖形畫面之效果者。
」
⒉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相對於系爭專利可拆解如下:
⑴1a:「一種由旋轉發光產生圖形之裝置,係設置於旋轉
體上主要包含一檢知器、單晶片處理器、圖形顯示器所
構成,其中,」
⑵1b:「該檢知器,設有一磁簧開關,該磁簧開關連接於
單晶片處理器之輸入端;」原告雖主張該檢知器可檢測
整體之旋轉速度,惟為被告否認,稱:系爭產品是由磁
簧開關搭配單晶片處理器計算旋轉速度等語,原告復未
舉證
以實其說,自
難認系爭產品檢知器本身即可檢測整
體旋轉速度。
⑶1c:「該圖形顯示器,設有呈直線排狀之複數個發光二
極體LED,並分別連接於單晶片處理器之輸出端;」
⑷1d:「該單晶片處理器,設定有速度,LED 亮滅之控制
訊號值,可接受,控制LED 之亮滅,並可依設定使所需
位處之LED 亮、滅;」
⑸1e:「當旋轉速度達適當值時,其檢知器即啟動,令單
晶片處理器動作,而讀取、輸出所設定使圖形顯示器
LED 亮、滅之控制訊號,每一LED 恰如一光點,直線排
列之多個LED 恰構成一掃瞄線,藉由快速旋轉而產生一
掃瞄面,及配合視覺暫留效應使每一線掃瞄之LED 依設
定位處而亮、滅,即可形成所需圖形畫面之效果者。」
⒊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文義比對分析
說明:
⑴系爭產品係一種由旋轉發光產生圖形之裝置,係設置於
旋轉體(自行車輪框)上主要包含一檢知器(A'磁簧開
關)、單晶片處理器(B'單晶片處理器)、圖形顯示器
(C'LED 燈)所構成,故從系爭產品可讀取到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1A之文義。
⑵系爭產品之檢知器包含一磁簧開關,而系爭專利之檢知
器包含反射式光電開關;且系爭產品是由磁簧開關搭配
單晶片處理器計算旋轉速度,只利用檢知器無法檢測整
體之旋轉速度值,而系爭專利係由檢知器檢測整體之旋
轉速度值,故由系爭產品不可讀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要件1B中「反射式光電開關」、「其可檢測整
體之旋轉速度值」技術特徵,不符合文義讀取。原告亦
自認系爭產品未讀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
1B之文義。
⑶系爭產品之該圖形顯示器(LED 燈),設有呈直線排狀
之複數個發光二極體LED ,並分別連接於單晶片處理器
(單晶片處理器)之輸出端,故從系爭產品可讀取到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1C之文義。
⑷雖系爭產品之該單晶片處理器(單晶片處理器),設定
有速度(時速13公里),LED 亮滅之控制訊號值(圖案
資料),可接受檢知器(磁簧開關)之輸出訊號,控制
LED 之亮滅,並可依設定使所需位處之LED 亮、滅(將
存放的圖案資料循環顯示於LED 燈上),但系爭產品是
由檢知器搭配單晶片處理器計算旋轉速度,所以該單晶
片處理器所接受該檢知器檢測之訊號並非速度訊號,故
由系爭產品不可讀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
1D之「可接受檢測之速度訊號」技術特徵,不符合文義
讀取。
⑸當旋轉速度達適當值時,系爭產品檢知器即啟動,令單
晶片處理器動作,而讀取、輸出所設定使圖形顯示器
LED 亮、滅之控制訊號,每一LED 恰如一光點,直線排
列之多個LED 恰構成一掃瞄線,藉由快速旋轉而產生一
掃瞄面,及配合視覺暫留效應使每一線掃瞄之LED 依設
定位處而亮、滅,即可形成所需圖形畫面之效果,可讀
取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1D「當旋轉速度
達適當值時,其檢知器即啟動,令單晶片處理器動作,
而讀取、輸出所設定使圖形顯示器LED 亮、滅之控制訊
號,每一LED 恰如一光點,直線排列之多個LED 恰構成
一掃瞄線,藉由快速旋轉而產生一掃瞄面,及配合視覺
暫留效應使每一線掃瞄之LED 依設定位處而亮、滅,即
可形成所需圖形畫面之效果者」之文義。
⑹綜上,從系爭產品未讀取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1B、1D技術特徵,故系爭產品「魔法輪AD」未
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文義範圍。
⒋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均等比對分析
:
⑴要件1B均等比對:
①就技術手段而言,原告雖主張:無論是系爭專利之反
射式光電開關或系爭產品之磁簧開關,皆運用由開關
感應標點產生訊號的相同技術手段云云,
惟查系爭專
利說明書第6 頁(本院卷第15頁)所載「當轉動時,
檢知器A 之反射式光電開關S 會發出檢測光,藉由標
點D(自行車前叉管) 之阻擋光源,每一圈即是一ON、
OFF 之周期,反射式光電開關S 即感知一時間期之ON
、OFF 周期數,亦即,呈一頻率值,此訊號值無法使
光電開關導通,而無法令電晶體Q1導通,即無法使單
晶片處理器C 動作,而不使圖形顯示器C 之LED 亮;
當達適當之速度時,檢知器A 之反射式光電開關S 即
導通,配合電阻RT、RB產生偏壓,而令電晶體Q1導通
,並具電流放大效果,而將此啟動訊號輸入單晶片處
理器B 」,可知系爭專利之檢知器是利用反射式光電
開關以檢測「光」之方式並判斷「旋轉速度」是否達
適當值以決定開關是否導通,並搭配一電晶體以放大
電流;反觀系爭產品,檢知器之A'磁簧開關是以檢測
「磁」之方式決定開關是否導通,且「旋轉速度」不
是開關導通的條件,又系爭產品之檢知器未包含一電
晶體(見附圖2 系爭產品電路圖),A'磁簧開關之一
端接地,藉由開關產生電壓脈衝訊號,並不需以一電
晶體放大電流,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檢知器所採用
之技術手段明顯不同,其差異亦非為所屬技術領域具
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故二者技術手段並非實
質相同。
②就功能而言,系爭產品之檢知器在旋轉體靠近吸鐵即
導通,旋轉體轉動一圈檢知器即產生一脈衝訊號,而
系爭專利之檢知器在旋轉速度達適當值時才啟動(反
射式光電開關才導通),其輸出並非脈衝訊號,故二
者功能並非實質相同。
③就結果而言,系爭產品之檢知器係僅產生脈衝訊號,
所產生之脈衝訊號供B'單晶片處理器計算旋轉速度,
而系爭專利單單利用檢知器即可檢測整體之旋轉速度
值(因系爭專利之檢知器在旋轉速度達適當值時才啟
動(反射式光電開關才導通),故二者結果並非實質
相同。
④據上,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要件1B二者技術手段、功
能及結果均非實質相同,是無均等論之適用。
⑵要件1D均等比對:
①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要件1D二者相異處在於系爭專利
之單晶片處理器可接受檢測之速度訊號,而系爭產品
之單晶片處理器(B'單晶片處理器)所接受檢知器(
A'磁簧開關)檢測之訊號並非速度訊號,系爭產品之
單晶片處理器需進一步處理所接受檢知器檢測之訊號
後才能得到速度訊號,故兩者技術手段非實質相同。
②由於系爭產品之處理器與系爭專利之單晶片處理器所
接受檢測之訊號不同,兩者處理不同的訊號,且系爭
產品之單晶片處理器具有計算旋轉速度之功能,故兩
者功能非實質相同。
③系爭產品之單晶片處理器亦可依設定使所需位處之
LED 亮、滅,故其結果與系爭專利相同。
④據上,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要件1D二者結果雖相同,
但技術手段及功能均非實質相同,是無均等論之適用
。
⑶綜上,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
均等範圍。
㈤綜上所述,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被告製造、販賣系爭產品,自未侵害
原告之專利權,從而,原告請求如其前揭聲明所示,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
附麗,不應准許。至於兩造其餘包括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原
因在內等之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為
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述之必要,
附
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