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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 1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25號 原   告 曾慈祥       王建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代理人  賴靜瑜律師 輔 佐 人 張凱嘉 被   告 安瑞光電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福興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103 年 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 、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 審民事訴訟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 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 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專利法所保護智慧財產權益 所生之第一審民事事件,依前揭條文之規定,本院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等係發明第366479號「一種由旋轉發光產生圖形之裝置 」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民國88年 8 月11日起至107 年3 月26日止。詎被告安瑞光電有限公司 (下稱安瑞公司)未經原告等之同意或授權,製造並販售侵 害系爭專利之「魔法輪AD」產品(下稱系爭產品),系爭產 品經與系爭專利進行比對鑑定後,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侵害系爭專利權利甚明。原告曾慈祥於102 年4 月12日 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等,函知停止侵害系爭專利,原告等委 請德律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於102 年7 月23日再次寄發 102 德法字第543 號函予被告等,函知停止侵害系爭專利。 被告竟完全置之不理,顯然有故意侵害原告等權利之虞,而 被告林福興為被告安瑞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與被告安瑞公 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第2 項、第 3 項、第97條第2 款、民法第28條、第179 條、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185 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提起本件訴訟 。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解釋: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敘明,檢知器,設有反射式光電 開關及一電晶體,電晶體連接於單晶片處理器之輸入端, 其可檢測整體之旋轉速度值;該單晶片處理器,設定有速 度,LED 亮滅之控制訊號值,可接受檢測之速度訊號,控 制LED 之亮滅,並可依設定使所需位處之LED 亮、滅;又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記載,當轉動時,檢知器A 之反射 式光電開關S 會發出檢測光,藉由標點D (自行車前叉管 )之阻擋光源,每一圈即是ON、OFF 之周期,反射式光電 開關S 即感知一時間期之ON、OFF 周期數,亦即,呈一頻 率值,此訊號值無法使光電開關導通,而無法令電晶體Q1 導通,即無法使單晶片處理器C 動作,而不使圖形顯示器 C 之LED 亮;當達適當之速度時,檢知器A 之反射式光電 開關S 即導通,配合電阻RT、RB產生偏壓,而令電晶體Q1 導通,並具電流放大效果,而將此啟動訊號輸入單晶片處 理器B,此時單晶片處理B 即依設定而取讀、輸出控制訊號 ,令LED 依圖形而亮、滅。由此可知,檢知器檢測整體之 旋轉速度值,在此指的是藉由檢知器偵測整體在一時間週 期之訊號數(頻率值)再傳輸至單晶片處理器。而系爭產 品之磁簧開關的技術效果也是輸出一時間週期之訊號數, 與系爭專利相同。 ⒉被告忽略專利侵害鑑定要點「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的原則」 中,關於有限下位概念事項時,除被告所述之解釋原則以 外,尚有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所能理解之下位概念事項部分。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理解之檢知器,理應包含系爭專利 之反射式光電開關及系爭產品之磁簧開關。對於系爭專利 與系爭產品之檢知器的「均等論」分析中,無論反射式光 電開關或磁簧開關,皆係運用由開關感應標點產生訊號的 相同技術手段,而有產生訊號的相同功能,再使檢知器產 生感知一時間週期之訊號的相同技術效果。其兩者之間在 置換可能性和置換容易性上都是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 識者可以輕易完成,系爭產品之檢知器與系爭專利之檢知 器無實質差異,係清楚地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㈢系爭專利並無應撤銷原因: ⒈被證4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 ⑴系爭專利中的檢知器並無「設置於顯示元件附近」的技 術特徵,且「附近」一詞並不明確,使系爭專利所屬領 域的技術人員無法從說明書瞭解其意義,故系爭專利與 被證4不同。 ⑵系爭專利並既無延遲時間設定的技術特徵,更無顯示元 件須經過延遲時間才依時間間隔閃爍等技術特徵,系爭 專利與被證4不同。 ⑶系爭專利在其申請專利範圍即清楚地記載「當旋轉速度 達適當值時,其檢知器即啟動,令單晶片處理器動作、 而讀取、輸出所設定使圖形顯示器LED 亮、滅之控制訊 號」,故系爭專利僅由單晶片處理器直接控制LED 燈亮 、滅,與被證4 設定延遲時間後在規定的時間間隔閃爍 完全不同。 ⑷系爭專利中的圖形顯示器並無「垂直於該旋轉體之旋轉 方向」的限制,且系爭專利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無法從 說明書瞭解被證4 中「垂直於該旋轉體之旋轉方向」一 詞所表達的實際意思,被證4 的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不 同,故被證4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 ⒉被證4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與被證4 不同處在於,被證4 的顯示元件係經過 時間延遲設定裝置所設定之延遲時間後,在規定的時間間 隔閃爍,而系爭專利係直接令單晶片處理器控制圖形顯示 器LED 亮、滅,故可省去設定延遲時間的步驟,能快速地 變換顯示圖形,故系爭專利具有進步性。 ㈣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產品之1b要件,雖與系爭專利之1B要件文義不同,亦即 系爭專利之檢知器係設有反射式光電開關及一電晶體,電晶 體連接於單晶片處理器之輸入端,其可檢測整體之旋轉速度 值;而系爭產品之檢知器則係設有磁簧開關,磁簧開關連接 於單晶片處理器之輸入端,其可檢測整體之旋轉速度值;惟 技術手段均是由開關感應標點產生訊號,技術功能均在產生 訊號,技術效果均在使檢知器感知一時間期之訊號數,是兩 者實有均等論之適用。 ㈤爰聲明: ⒈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暨自本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在原告所有之系爭專利之專利權存續期間內,被告等不得 自行或委託、授權他人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 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 ⒊被告等應銷燬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器具及設備,並停止其相關業務之營運。 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抗辯以: 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解釋: 根據「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下篇「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的原則 」,原告所提的檢知器屬於「上位概念」,反射式光電開關 及電晶體屬於「下位概念」,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上位 概念」之用語僅包括有限下位概念事項,除非申請專利範圍 之用語本身係用於賦予專利性。由此可證,原告專利範圍所 提出之檢知器,不應含括所有可偵測旋轉速度的方式或技術 。 ㈡系爭專利有應撤銷原因: ⒈被證5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擬制新穎性: 被證5 即中華民國專利公告字號第399563號「可產生變化 圖形的腳踏車警示器」,專利申請日為86年6 月5 日,早 於系爭專利申請日87年3 月27日,因此,被證5 具有證據 能力。被證5 之創作係關於一種可產生變化圖形的腳踏車 警示器,利用離心開關啟動積體電路運作,致使各個發光 體能適時產生明滅,進而構成可變化圖形的發光圖案,再 經由人體眼睛之視覺暫留現象,而產生一固定圖案;該腳 踏車警示器包括有:一電路板、一離心開關、一殼體組及 一固定裝置。藉由上述結構能連續產生不同圖案的可變圖 形,更能達到警示娛樂之功用。根據專利審查實務專利要 件不具新穎性之情事中指出,若專利要件差異僅在於參酌 引證文件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則該專利不具新穎性 ,系爭專利的反射式光電開關可以直接由被證5 的離心開 關替換,故被證5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擬制新穎性。 ⒉被證4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 ⑴被證4 為日本專利平3-50541 號「表示裝置」,公告日 為1991年10月29日,早於系爭專利的申請日,具有證據 能力。系爭專利為了克服傳統的顯示裝置需要以數量較 多的發光元件且僅能在固定的位置顯示的缺點,提出一 種旋轉顯示發光的技術,藉此達到新穎的顯示方式。然 而被證4 已於更早的日期提出相同的問題,並且用相同 的技術,達到相同的結果。 ⑵被證4 已揭露系爭專利關於訊號輸出裝置、訊號產生裝 置;計數裝置、時間延遲設定裝置、顯示控制裝置;複 數個顯示元件;設置於前述支撐架之任意固定點,並向 旋轉體輸出磁或光的訊號;設置於前述旋轉體上之顯示 元件附近,且與前述固定點相對應之位置,當旋轉體旋 轉到達固定點相對應之位置時,偵測來自前述訊號輸出 裝置之磁或光的訊號後,與該旋轉體之旋轉同步,並產 生訊號;用以計數來自該訊號產生裝置之訊號;依據該 計數裝置之計數值,設定延遲時間;複數個顯示元件經 過時間延遲設定裝置所設定之延遲時間後,在規定的時 間間隔閃爍,搭配旋轉可產生視覺暫留的現象,藉此達 到顯示文字和圖形等資訊;垂直於該旋轉體之旋轉方向 ,並與該旋轉體成為一體地旋轉。系爭專利已在被證4 完全揭露,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 ⒊被證4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記載:「當轉動時,檢知器A 之反射式光電開關 S 會發出檢測光,就由標點D (自行車前叉管)之阻擋光 源,每一圈即是ON、OFF 之周期,反射式光電開關S 即感 知依時間期之ON、OFF 周期數,亦即,呈一頻率值,此訊 號值無法使光電開關導通,而無法令電晶體導通,即無法 使單晶片處理器C 動作。」又被證4 記載:「訊號輸出裝 置,設置於前述支撐架之任意固定點,並向旋轉體發出磁 或光的訊號;」;由此可證,系爭專利的技術可透過被證 4 的技術轉用、置換或改變而得之。故被證4 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產品並無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⒈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A技術特徵為一種由旋轉發光產生圖形 之裝置,係設置於旋轉體上主要包含一檢知器、單晶片處 理器、圖形顯示器所構成,其中。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a技 術內容則為一款旋轉影像顯示裝置,此裝置包含一磁簧開 關、吸鐵、單晶片處理器與LED 燈。兩相比較,不符合文 義讀取,亦無均等論之適用。 ⒉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B技術特徵為該檢知器,設有反射式光 電開關及一電晶體,電晶體連接於單晶片處理器之輸入端 ,其可檢測整體之旋轉速度值;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b技術 內容則為當磁簧開關接近吸鐵並感受到磁力後,磁簧開關 即可導通,LED 播放跑馬燈圖案。兩相比較,不符合文義 讀取。又要件編號1b是由磁簧開關與吸鐵所組成,無法單 獨偵測速度值,要能偵測速度值必須另外搭配要件編號1e 才有辦法達成,因此,要件編號1B與要件編號1b的技術手 段、可達到的功能、獲得的結果均不同,因此無均等論之 適用。 ⒊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C技術特徵為該圖形顯示器,設有呈直 線排狀之複數個發光二極體LED ,並分別連接於單晶片處 理器之輸出端。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c技術內容則為顯示的 部分由直線排列複數個LED 燈所組成。兩相比較,符合文 義讀取。 ⒋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D技術特徵為該單晶片處理器,設定有 速度,LED 亮滅之控制訊號值,可接受檢測之速度訊號, 控制LED 之亮滅,並可依設定使所需位處之LED 亮、滅。 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d技術內容則為該單晶片負責計算旋轉 速度、輸出LED 圖案與存放圖案資料,當時速低於13公里 時,顯示跑馬燈圖案,若時速持續45秒低於13公里即進入 結束。兩相比較,不符合文義讀取,亦無均等論之適用。 ⒌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E技術特徵為當旋轉速度達適當值時, 其檢知器即啟動,令單晶片處理器動作,而讀取、輸出所 設定使圖形顯示器LED 亮、滅之控制訊號,每一LED 恰如 一光點,直線排列之多個LED 恰構成一掃瞄線,藉由快速 旋轉而產生一掃瞄面,及配合視覺暫留效應使每一線掃瞄 之LED 依設定位處而亮、滅,即可形成所需圖形畫面之效 果者。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e技術內容則為當時速高於13公 里時,將存放的圖案資料循環顯示於LED 燈上,搭配旋轉 可產生視覺暫留的現象,藉此達到顯示文字和圖形等資訊 。兩相比較,不符合文義讀取,亦無均等論之適用。 ㈣系爭產品為習知的技術: 被證4 提出之檢知器可藉由光或磁來判斷旋轉體的位置,被 證4 也以磁簧開關做為其最佳實施案例,系爭產品也是以磁 簧開關為檢知的技術,因此,系爭產品為習用技術。 ㈤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下列事實(參本院卷第208 頁之準備程序筆錄) : ㈠原告等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88年8 月11日起 至107 年3 月26日止。 ㈡系爭產品為被告安瑞公司所製造及銷售。 ㈢原告曾慈祥於102 年4 月12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等,函知 停止侵害系爭專利;原告等委請德律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 所於102 年7 月23日再次寄發102 德法字第543 號函予被告 等,函知停止侵害系爭專利。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係一種由旋轉發光產生圖形之裝置,乃使旋轉物 之表面可形成所需要之文字、圖形,提供一種低成本即具 新奇之文字、圖形表現效果,而得引人注目與廣告效果; 主要係由單晶片處理器,檢知器、圖形顯示器構成一控制 線路,其具體技術在於:該檢知器設有反射式光電開關、 該圖形顯示器設有複數個直線排列之發光二極體LED 、該 單晶片處理器設定有依圖形需要使LED 依設定亮/滅之控 制訊號程式,係:整體置設於一旋轉體,檢知器檢測該旋 轉體是否呈轉動狀態及是否達所需之速度,當達所需速度 時,檢知器即令單晶片處理器輸出所設定之訊號,令圖形 顯示器之LED 依設定位置亮/滅,並配合視覺暫留效應, 使亮之LED 形成一畫面,而該畫面即可顯示所設定之文字 或圖形。故,藉由系爭專利,只需一排LED 燈光,即可形 成所需之圖形,不必像傳統式以數千、數萬燈泡(LED) 採 固定式全面亮光方可成圖形,極實用性及更增新奇效果, 提高引人注目及廣告效果(參本院卷第11頁發明專利說明 書【中文發明摘要】)。 ⒉系爭專利主要圖面如附圖1所示。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項: 一種由旋轉發光產生圖形之裝置,係設置於旋轉體上主 要包含一檢知器、單晶片處理器、圖形顯示器所構成, 其中,該檢知器,設有反射式光電開關及一電晶體,電 晶體連接於單晶片處理器之輸入端,其可檢測整體之旋 轉速度值;該圖形顯示器,設有呈直線排狀之複數個發 光二極體LED ,並分別連接於單晶片處理器之輸出端; 該單晶片處理器,設定有速度,LED 亮滅之控制訊號值 ,可接受檢測之速度訊號,控制LED 之亮滅,並可依設 定使所需位處之LED 亮、滅;當旋轉速度達適當值時, 其檢知器即啟動,令單晶片處理器動作,而讀取、輸出 所設定使圖形顯示器LED 亮、滅之控制訊號,每一LED 恰如一光點,直線排列之多個LED 恰構成一掃瞄線,藉 由快速旋轉而產生一掃瞄面,及配合視覺暫留效應使每 一線掃瞄之LED 依設定位處而亮、滅,即可形成所需圖 形畫面之效果者。 ㈡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⒈系爭產品「魔法輪AD」可分為LED 燈、磁簧開關、吸鐵與 單晶片處理器等,當磁簧開關接近吸鐵並感受到磁力後, 磁簧開關即可導通啟動單晶片處理器,進入LED 播放跑馬 燈圖案,當時速大於13公里時,LED 播放圖案,時速若低 於13公里時且磁簧開關已超過45秒鐘無動作,系統即進入 結束。 ⒉系爭產品實物照片及電路圖如附圖2 所示。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⒈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 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專利法第58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解讀,應將據以主張權利之 該項申請專利範圍文字,原原本本地列述(recite),不 可讀入(read into )詳細說明書或摘要之內容,亦不可 將任何部分之內容予以移除。如有含混或未臻明確之用語 ,可參酌發明說明、圖式,以求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得以理解及認定之意涵。而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得參酌「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前者係指請求項之 文字、發明說明、圖式及申請歷史檔案;後者指內部證據 以外之其他證據,例如創作人之其他論文著作、其他專利 ,相關前案(如追加案之母案、主張優先權之前案),專 家證人之見解,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 觀點、權威著作、字典、專業辭典、工具書、教科書等。 關於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之適用順序,係先使用內部證據 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如足使申請專利範圍清楚明確,即無 考慮外部證據之必要。倘內部證據有所不足,始以外部證 據加以解釋。若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之 解釋有所衝突或不一致者,以內部證據之適用為優先。準 此,有關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悉依系爭專利之 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原則上應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 所記載之文字意義及該文字在相關技術中通常總括的範圍 ,予以認定。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中之記載有疑義而需要解 釋時,始應一併審酌發明說明、圖式(最高行政法院99 年度判字第1271號判決參照),並以內部證據為優先。 ⒉兩造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之「檢知器」之文義解釋 有爭議。按申請專利範圍中若僅以上位概念用語表示同族 或同類的技術特徵,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該上位概念用 語僅包括說明書內容所記載之下位概念事項部分及申請時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理解之下位概 念事項部分。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4 至5 行 已明確記載「該檢知器,設有反射式光電開關及一電晶體 ,電晶體連接於單晶片處理器之輸入端,其可檢測整體之 旋轉速度值」,雖「檢知器」為上位概念用語,但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復以「該檢知器,設有反射式光電 開關及一電晶體」技術特徵界定「檢知器」,該發明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系爭專利之檢知器之組 成構件包含有一反射式光電開關及一電晶體。且解釋申請 專利範圍應以請求項所載之整體內容為依據;例如申請專 利範圍中記載多個技術特徵時,不得僅就其中部分技術特 徵,認定其專利權範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既 已明確界定「檢知器」之組成構件,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 ,即應將「檢知器」及其所包含之組成構件整體觀之,而 不可僅以上位用語「檢知器」含括所有可偵測旋轉速度的 技術;原告稱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理解之檢 知器包含系爭產品之磁簧開關云云,並不足採。綜上所述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檢知器」應解釋為「 該檢知器包含有一反射式光電開關及一電晶體,該電晶體 連接於單晶片處理器之輸入端,該檢知器可檢測整體之旋 轉速度值」。 ㈣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範圍: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要件可拆解如下: ⑴要件1A:「一種由旋轉發光產生圖形之裝置,係設置於 旋轉體上主要包含一檢知器、單晶片處理器、圖形顯示 器所構成,其中,」 ⑵要件1B:「該檢知器,設有反射式光電開關及一電晶體 ,電晶體連接於單晶片處理器之輸入端,其可檢測整體 之旋轉速度值;」 ⑶要件1C:「該圖形顯示器,設有呈直線排狀之複數個發 光二極體LED ,並分別連接於單晶片處理器之輸出端; 」 ⑷要件1D「該單晶片處理器,設定有速度,LED 亮滅之控 制訊號值,可接受檢測之速度訊號,控制LED 之亮滅, 並可依設定使所需位處之LED 亮、滅;」 ⑸要件1E:「當旋轉速度達適當值時,其檢知器即啟動, 令單晶片處理器動作,而讀取、輸出所設定使圖形顯示 器LED 亮、滅之控制訊號,每一LED 恰如一光點,直線 排列之多個LED 恰構成一掃瞄線,藉由快速旋轉而產生 一掃瞄面,及配合視覺暫留效應使每一線掃瞄之LED 依 設定位處而亮、滅,即可形成所需圖形畫面之效果者。 」 ⒉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相對於系爭專利可拆解如下: ⑴1a:「一種由旋轉發光產生圖形之裝置,係設置於旋轉 體上主要包含一檢知器、單晶片處理器、圖形顯示器所 構成,其中,」 ⑵1b:「該檢知器,設有一磁簧開關,該磁簧開關連接於 單晶片處理器之輸入端;」原告雖主張該檢知器可檢測 整體之旋轉速度,惟為被告否認,稱:系爭產品是由磁 簧開關搭配單晶片處理器計算旋轉速度等語,原告復未 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系爭產品檢知器本身即可檢測整 體旋轉速度。 ⑶1c:「該圖形顯示器,設有呈直線排狀之複數個發光二 極體LED,並分別連接於單晶片處理器之輸出端;」 ⑷1d:「該單晶片處理器,設定有速度,LED 亮滅之控制 訊號值,可接受,控制LED 之亮滅,並可依設定使所需 位處之LED 亮、滅;」 ⑸1e:「當旋轉速度達適當值時,其檢知器即啟動,令單 晶片處理器動作,而讀取、輸出所設定使圖形顯示器 LED 亮、滅之控制訊號,每一LED 恰如一光點,直線排 列之多個LED 恰構成一掃瞄線,藉由快速旋轉而產生一 掃瞄面,及配合視覺暫留效應使每一線掃瞄之LED 依設 定位處而亮、滅,即可形成所需圖形畫面之效果者。」   ⒊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文義比對分析 說明: ⑴系爭產品係一種由旋轉發光產生圖形之裝置,係設置於 旋轉體(自行車輪框)上主要包含一檢知器(A'磁簧開 關)、單晶片處理器(B'單晶片處理器)、圖形顯示器 (C'LED 燈)所構成,故從系爭產品可讀取到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1A之文義。 ⑵系爭產品之檢知器包含一磁簧開關,而系爭專利之檢知 器包含反射式光電開關;且系爭產品是由磁簧開關搭配 單晶片處理器計算旋轉速度,只利用檢知器無法檢測整 體之旋轉速度值,而系爭專利係由檢知器檢測整體之旋 轉速度值,故由系爭產品不可讀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要件1B中「反射式光電開關」、「其可檢測整 體之旋轉速度值」技術特徵,不符合文義讀取。原告亦 自認系爭產品未讀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 1B之文義。 ⑶系爭產品之該圖形顯示器(LED 燈),設有呈直線排狀 之複數個發光二極體LED ,並分別連接於單晶片處理器 (單晶片處理器)之輸出端,故從系爭產品可讀取到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1C之文義。 ⑷雖系爭產品之該單晶片處理器(單晶片處理器),設定 有速度(時速13公里),LED 亮滅之控制訊號值(圖案 資料),可接受檢知器(磁簧開關)之輸出訊號,控制 LED 之亮滅,並可依設定使所需位處之LED 亮、滅(將 存放的圖案資料循環顯示於LED 燈上),但系爭產品是 由檢知器搭配單晶片處理器計算旋轉速度,所以該單晶 片處理器所接受該檢知器檢測之訊號並非速度訊號,故 由系爭產品不可讀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 1D之「可接受檢測之速度訊號」技術特徵,不符合文義 讀取。 ⑸當旋轉速度達適當值時,系爭產品檢知器即啟動,令單 晶片處理器動作,而讀取、輸出所設定使圖形顯示器 LED 亮、滅之控制訊號,每一LED 恰如一光點,直線排 列之多個LED 恰構成一掃瞄線,藉由快速旋轉而產生一 掃瞄面,及配合視覺暫留效應使每一線掃瞄之LED 依設 定位處而亮、滅,即可形成所需圖形畫面之效果,可讀 取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1D「當旋轉速度 達適當值時,其檢知器即啟動,令單晶片處理器動作, 而讀取、輸出所設定使圖形顯示器LED 亮、滅之控制訊 號,每一LED 恰如一光點,直線排列之多個LED 恰構成 一掃瞄線,藉由快速旋轉而產生一掃瞄面,及配合視覺 暫留效應使每一線掃瞄之LED 依設定位處而亮、滅,即 可形成所需圖形畫面之效果者」之文義。 ⑹綜上,從系爭產品未讀取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1B、1D技術特徵,故系爭產品「魔法輪AD」未 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文義範圍。   ⒋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均等比對分析 : ⑴要件1B均等比對:  ①就技術手段而言,原告雖主張:無論是系爭專利之反 射式光電開關或系爭產品之磁簧開關,皆運用由開關 感應標點產生訊號的相同技術手段云云,惟查系爭專 利說明書第6 頁(本院卷第15頁)所載「當轉動時, 檢知器A 之反射式光電開關S 會發出檢測光,藉由標 點D(自行車前叉管) 之阻擋光源,每一圈即是一ON、 OFF 之周期,反射式光電開關S 即感知一時間期之ON 、OFF 周期數,亦即,呈一頻率值,此訊號值無法使 光電開關導通,而無法令電晶體Q1導通,即無法使單 晶片處理器C 動作,而不使圖形顯示器C 之LED 亮; 當達適當之速度時,檢知器A 之反射式光電開關S 即 導通,配合電阻RT、RB產生偏壓,而令電晶體Q1導通 ,並具電流放大效果,而將此啟動訊號輸入單晶片處 理器B 」,可知系爭專利之檢知器是利用反射式光電 開關以檢測「光」之方式並判斷「旋轉速度」是否達 適當值以決定開關是否導通,並搭配一電晶體以放大 電流;反觀系爭產品,檢知器之A'磁簧開關是以檢測 「磁」之方式決定開關是否導通,且「旋轉速度」不 是開關導通的條件,又系爭產品之檢知器未包含一電 晶體(見附圖2 系爭產品電路圖),A'磁簧開關之一 端接地,藉由開關產生電壓脈衝訊號,並不需以一電 晶體放大電流,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檢知器所採用 之技術手段明顯不同,其差異亦非為所屬技術領域具 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故二者技術手段並非實 質相同。 ②就功能而言,系爭產品之檢知器在旋轉體靠近吸鐵即 導通,旋轉體轉動一圈檢知器即產生一脈衝訊號,而 系爭專利之檢知器在旋轉速度達適當值時才啟動(反 射式光電開關才導通),其輸出並非脈衝訊號,故二 者功能並非實質相同。 ③就結果而言,系爭產品之檢知器係僅產生脈衝訊號, 所產生之脈衝訊號供B'單晶片處理器計算旋轉速度, 而系爭專利單單利用檢知器即可檢測整體之旋轉速度 值(因系爭專利之檢知器在旋轉速度達適當值時才啟 動(反射式光電開關才導通),故二者結果並非實質 相同。 ④據上,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要件1B二者技術手段、功 能及結果均非實質相同,是無均等論之適用。 ⑵要件1D均等比對: ①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要件1D二者相異處在於系爭專利 之單晶片處理器可接受檢測之速度訊號,而系爭產品 之單晶片處理器(B'單晶片處理器)所接受檢知器( A'磁簧開關)檢測之訊號並非速度訊號,系爭產品之 單晶片處理器需進一步處理所接受檢知器檢測之訊號 後才能得到速度訊號,故兩者技術手段非實質相同。 ②由於系爭產品之處理器與系爭專利之單晶片處理器所 接受檢測之訊號不同,兩者處理不同的訊號,且系爭 產品之單晶片處理器具有計算旋轉速度之功能,故兩 者功能非實質相同。 ③系爭產品之單晶片處理器亦可依設定使所需位處之 LED 亮、滅,故其結果與系爭專利相同。 ④據上,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要件1D二者結果雖相同, 但技術手段及功能均非實質相同,是無均等論之適用 。 ⑶綜上,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 均等範圍。 ㈤綜上所述,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被告製造、販賣系爭產品,自未侵害 原告之專利權,從而,原告請求如其前揭聲明所示,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 附麗,不應准許。至於兩造其餘包括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原 因在內等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為 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述之必要,附 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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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