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27號
上訴人 蔡鳳娥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喆全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請求侵害專利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
,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