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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27號 上訴人 蔡鳳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喆全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請求侵害專利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 ,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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