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30號
原 告 統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德明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
尤彰澤律師
被 告 詠興鋁器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洪坤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吳玉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
審查官吳俊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
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