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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統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興鋁器實業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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