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則余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潘瑤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柳鴻翔、劉子睿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
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136 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其
上訴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為新台幣(下同)1,223,94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76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