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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則余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潘瑤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柳鴻翔、劉子睿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 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136 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為新台幣(下同)1,223,9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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