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39號
原 告 三盛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夏榮興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
律師
許家華律師
楊祺雄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歐政儒律師
被 告 得淳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逸凱
被 告 邵泓銘(原名邵進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朱峻賢律師
李詩皓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
正本主文欄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
拾伍萬元為被告得淳工程有限公司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
得淳工程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