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39號 原   告 三盛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榮興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許家華律師       楊祺雄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歐政儒律師 被   告 得淳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逸凱 被   告 邵泓銘(原名邵進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朱峻賢律師       李詩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 拾伍萬元為被告得淳工程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 得淳工程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