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
原 告 錦豪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士標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律師
被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佑倫律師
被 告 歐瑞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魯中
被 告 凱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宗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國光
訴訟代理人 張仲謙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馮俊堯律師
林思勻律師
郭榮彥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耀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