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20號
原 告 釩泰研究創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國鈺
被 告 昆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玉英
被 告 邦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宗禮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
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及第三項之上訴
利益均為新台幣(下同)750,000 元,上訴聲明第四項之上訴利
益經核定為3,300,000 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共計4,800,000
元(計算式:750,000+750,000+3,300,000=4,800,000 ),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