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28號
原 告 許雅芳
訴訟
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家明
被 告 信姿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蔡文賓
被 告 玉如阿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李大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2 月18日上午九時四十
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
開庭前具狀陳報被告
信姿企業有限公司因侵害行為所受之利益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資料或證明方法到院(玉如阿姨有限公司係輾轉向信姿企業有限
公司購買被控侵權產品,故不能以玉如阿姨有限公司網路上之售
價,作為信姿企業有限公司所受之利益,又依100 年12月21日修
正專利法第97條第一項第二款立法理由,應由原告舉證證明被告
因
侵權行為所受之利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