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28號
原 告 許雅芳
訴訟
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家明
被 告 信姿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蔡文賓
被 告 玉如阿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李大誠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東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