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
原 告 鍾秋媛
訴訟
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
尤彰澤律師
複代理人 姜百珊律師
被 告 和加達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胡銘淵
被 告 胡銀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陳以蓓律師
朱峻賢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
官謝孟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