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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 原   告  鍾秋媛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尤彰澤律師 複代理人   姜百珊律師 被   告  和加達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胡銘淵 被   告  胡銀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陳以蓓律師        朱峻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 官謝孟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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