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33號
原 告 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 杰
訴訟代理人 葉華雄
被 告 TAICERA ENTERPRISE CO., LTD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森祥
被 告 願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治
被 告 雄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誠
被 告 悅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婉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
律師
複 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本件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
國102 年5 月8 日所為指定技術審查黃本立之裁定,因技術審查
官黃本立借調期滿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因應予撤銷,改由技
術審查官古朝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
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