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40號
原 告 揚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謙信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
律師
林耀琳律師
輔 佐 人 郭遠峰
被 告 天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振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徐克銘律師
陳美螢律師
輔 佐 人 楊明典
上列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