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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40號 原   告  揚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謙信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林耀琳律師 輔 佐 人  郭遠峰 被   告  天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振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徐克銘律師        陳美螢律師 輔 佐 人  楊明典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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