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喬英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芳彰
被
上訴人 真光宏遠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子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