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44號
原 告 優仕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銀宏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君慧律師
被 告 聖島智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烈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古朝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