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45號
原 告 李朝鏘
訴訟
代理人 廖志堯
律師
被 告 清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童清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2 年10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之「培養瓶組合透氣膜之結構改良」創作,取得中華
民國新型第M357193號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
附圖所示),專利權
期間自民國98年5 月21日起至107 年
12月18日止。
詎被告清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清華公
司)及被告清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清科公司)竟未
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實施而不法製造、販賣侵害原
告系爭專利之植物培養瓶產品(下稱系爭產品),經原告
取得系爭產品後,委託中國機械工程學會依據專利侵害鑑
定要點之相關流程進行比對分析,獲得系爭產品與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同之結論,故可認定被告清華公
司、清科公司所製造、販賣之系爭產品已經侵害原告之專
利權。
(二)被告清華公司、清科公司資本總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1,000 萬元、500 萬元,所營事業分別包括各種塑膠製品
之製造加工及買賣等(清華公司)、塑膠日用品及其他塑
膠製品之製造等(清科公司),故以被告清華公司、清科
公司之營業規模及屬於系爭產品之製造、販賣之上游,且
長期大量製造、販售塑膠培養瓶之營業情形,衡情絕對有
預見或避免因侵害原告系爭專利致發生損害之能力及注意
義務,卻仍未注意而侵害,並使系爭產品流通於巿場上,
致生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依此以論,被告清華公司、清
科公司至少有未盡注意義務之過失。況被告清華公司、清
科公司經原告寄發
存證信函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通知後
,
非但來函加以爭執,並仍繼續製造販賣系爭產品,顯見
被告清華公司、清科公司於收受警告之存證信函後即具有
侵權之故意。為此,
爰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修正
前專利法第108 條(即現行專利法第120 條)
準用第84條
(即現行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清華公司
、清科公司為排除及防止侵害之行為,並應就原告所受損
害負賠償責任。再者,被告童清松為被告清華公司、清科
公司之負責人,其於從事被告清華公司、清科公司產銷系
爭產品時,違反專利法之規定侵害原告之專利權,依公司
法第23條第2 項、民法第28條之規定,自應與被告清華公
司、清科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系爭產品單價為11元或11.5元不等,依原告從業界之瞭解
,被告清華公司、清科公司每年所製造、販賣之數量達4
、50萬個以上,是被告清華公司、清科公司因侵害原告系
爭專利權所得之利益,初估每年應有高達數百萬元。又被
告清華公司、清科公司於收受原告警告之存證信函後,仍
持續製造、販售系爭產品,足認被告清華公司、清科公司
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係出於故意,爰依修正前專利法第10
8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之規定請求以被告
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計算損害額,並請求損害額3 倍以
內之賠償。據此,原告暫先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00 萬元。
(四)聲明:
1、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被告不得為一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
述目的而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
3、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依系爭專利說明書
所載習知技術之缺失及所欲解
決之技術課題
暨其創作目的,可知塑膠植物培養瓶之蓋體在
透氣孔外側粘結透氣膜所組成的透氣結構,
乃是屬於一種習
知結構,也是系爭專利所欲改善之結構,自非屬系爭專利之
申請專利範圍。而被告清華公司、清科公司所製造販售之系
爭產品即是使用習知技術,即在培養瓶蓋體之透氣孔外側,
直接粘結透氣膜組成透氣結構。原告將其清楚記載的習知結
構,指稱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顯無理由可言。
是以
,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自不構
成侵權。從而,被告清華公司、清科公司毋庸對原告負
損害
賠償責任,被告童清松自亦無連帶賠償責任可言等語置辯。
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
求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
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98年5 月21日
起至107 年12月18日止。
(二)系爭產品係被告所製造販售,且系爭產品有標示「新型專
利第M294199 號」之字樣。
(三)原告於101 年7 月11日寄發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存證
信函予被告清華公司、童清松,被告清科公司、童清松並
於101 年7 月28日回函予原告。
四、
本件爭點:
(一)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1項?
(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若干?
五、得
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創作之主要目的,係在提供一種培養瓶組合透氣
膜之結構改良,可將透氣膜在蓋體的透氣孔位中組成不會
脫落的結構,提供徹底阻隔細菌污染的培養瓶透氣作用,
提高培養的成功率以降低培養的損失,該透氣膜以埋設的
牢固結合可在重複的使用中不易脫落。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8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
第2 至8 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而與本
件請求相關者僅為第1項,其內容為:「一種培養瓶組合
透氣膜之結構改良,包含一瓶體於
上開口與一蓋體蓋結組
成一培養瓶,配合一透氣膜可結合於蓋體或瓶體所設之透
氣孔,組成具阻隔污染的透氣結構;其特徵在於:透氣孔
可貫設於蓋體上壁,而透氣膜直接成型於透氣孔孔位厚度
結構中組成者」。
(二)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
系爭產品係一種具有透氣結構之容器(參卷外證物盒內之
實物),茲檢視系爭產品實物構造,並配合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將該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解
析、描述如下:一種具有透氣膜之容器結構,包含一瓶體
於上開口與一蓋體蓋結組成一培養瓶,配合一透氣膜可結
合於蓋體或瓶體所設之透氣孔,組成具阻隔污染的透氣結
構;其特徵在於:透氣孔可貫設於蓋體上壁,而透氣膜係
貼覆於蓋體上壁之透氣孔孔位者。
(三)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比對:
1、經解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其技術內容可解析
為5 個要件(element ),分別為:1-A「一種培養瓶組
合透氣膜之結構改良」;1-B 「包含一瓶體於上開口與一
蓋體蓋結組成一培養瓶」;1-C「配合一透氣膜可結合於
蓋體或瓶體所設之透氣孔,組成具阻隔污染的透氣結構」
;1-D 「其特徵在於:透氣孔可貫設於蓋體上壁」;1-E
「而透氣膜直接成型於透氣孔孔位厚度結構中組成者」。
而系爭產品經對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各要件,
解析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5 個要件,分別為1-a 「一種
具有透氣膜之容器結構」;1-b「包含一瓶體於上開口與
一蓋體蓋結組成一培養瓶」;1-c 「配合一透氣膜可結合
於蓋體或瓶體所設之透氣孔,組成具阻隔污染的透氣結構
」;1-d 「其特徵在於: 透氣孔可貫設於蓋體上壁」;1-
e「而透氣膜係貼覆於蓋體上壁之透氣孔孔位者」。
2、經由將系爭產品之結構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解
析後之各要件進行文義比對,可發現系爭產品除要件編號
1-e 「而透氣膜係貼覆於蓋體上壁之透氣孔孔位者」與系
爭專利要件編號1-E 「而透氣膜直接成型於透氣孔孔位厚
度結構中組成者」之文義不同外,其餘均相同。因此,兩
造所爭執者僅為要件編號1-E 。又
觀諸系爭專利於其說明
書之【先前技術】中已記載:「如第1 圖所示係為習式培
養瓶蓋體之透氣結構立體示意圖,係包含於一蓋結培養瓶
10 的 蓋體11,蓋體11在上壁貫設一透氣孔111 的外表面
,可配合粘結一透氣膜112 而於蓋結培養瓶10,組合成具
阻隔污染透氣作用的培養瓶,如第2 圖所示,以提供進行
植物培養使用者」等語(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頁第6 至
10行所載,即本院卷第19頁)。且系爭專利係在解決習知
培養瓶蓋體「在透氣膜之粘貼操作中因手指觸及粘貼面使
其粘性降低,而在接受高壓高溫殺菌時所產生的水氣造成
透氣膜粘貼面外翻,……而讓細菌進入污染培養基造成培
養失敗的諸多損失,……」(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頁第
14至17行所載,即本院卷第19頁)、「……若將內部植物
移出,要再次使用時須清洗瓶體,透氣膜粘性會消失而脫
落,而重新粘貼新的透氣膜時,仍難避免透氣膜粘貼面在
粘貼操作中因手指觸及降低粘性,不耐使用容易脫落,而
每次使用都必須重新粘貼透氣膜的繁複操作,也造成培養
成本的提高……」(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頁倒數第11至
7 行,即本院卷第19頁)等缺失。是以,系爭專利之創作
內容旨在:「……包含於一蓋結培養瓶的蓋體,在上壁貫
設的透氣孔配合一透氣膜,直接成型於蓋體透氣孔孔位的
厚度結構中,組成不會脫落而耐久使用之蓋體透氣膜結構
者……」(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頁第6 至8 行,即本院
卷第20頁),及「如第5 圖所示為本創作蓋結狀態之剖面
示意圖,其培養之瓶體21蓋結蓋體22的透氣結構,係於蓋
體22成型製造時將透氣膜23直接成型埋設於透氣孔22 2的
孔位中,組成不會脫落的結構,俾於提供植物培養時徹底
阻隔細菌進入的污染,提高培養的成功率而降低培養失敗
造成的損失,具較佳使用進步性者」(參系爭專利說明書
第5 頁第5 至9 行,即本院卷第21頁)。而原告於102 年
9 月3 日言詞辯論
期日中亦
自承一體成型透氣膜沒有膠黏
的技術特徵,而系爭專利是利用透氣膜和塑膠的溫度相同
,將透氣膜和塑膠於模具中結合在一起,即透氣膜與蓋體
融合成一體成型
等情(參本院卷第98頁)。準此,系爭專
利之「透氣膜」與「蓋體」兩不同構件間之連結手段及其
位置,顯已排除習知將「透氣膜」採「貼覆」於「蓋體」
上之手段,及易受高壓高溫殺菌時所產生的水氣造成透氣
膜粘貼面外翻之缺點,故系爭專利除須滿足於「蓋體22」
成型製造時,將該「透氣膜23」直接埋設於「蓋體22」透
氣孔222 的孔位厚度結構中之技術特徵外,亦須滿足不因
高壓高溫殺菌時所產生的水氣造成透氣膜粘貼面外翻之條
件;而系爭產品經檢視其實物之結構後發現,該系爭產品
之「透氣膜」乃係採貼覆於「蓋體」上之手段,
而非將「
透氣膜」直接成型於透氣孔孔位厚度結構中,
核屬系爭專
利說明書或圖式所示所欲改良之習知技術範疇,自未為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1-E 「而透氣膜直接
成型於透氣孔孔位厚度結構中組成者」之文義所讀取。
3、至於原告所提出由中國機械工程學會出示之「專利侵害鑑
定分析報告」中,雖將對應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1-E 之該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e 描述為:「且
於該透氣孔(215')孔位周緣處以三凸柱成型固設一透氣
膜(23' ),組成具阻隔污染的透氣結構」等語(參卷外
證物之「專利侵害鑑定分析報告」第8 頁),然該描述透
氣膜固定之手段,除難以理解如何將系爭產品之「透氣膜
」與「蓋體」作面與面間之固定外,亦容易造成「透氣膜
」與「蓋體」間之間隙及「透氣膜」易於脫落,致細菌污
染的培養瓶,自有違一般
經驗法則。再者,該「專利侵害
鑑定分析報告」亦顯未
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內容,即系
爭專利的創作目的及解決手段係欲改良習用培養瓶之透氣
膜採「貼覆」結構,而改採「直接成型」於透氣孔孔位厚
度結構中,俾該透氣膜可在重複的使用中不易脫落,故該
「專利侵害鑑定分析報告」並未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與系爭產品之結構設計作一明確解析,則其內容
顯
有誤漏之處,自無可採。
六、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之文義範圍。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專利權,並依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同法第84
條第1 項、第85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及民法第28條、公
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⑴被告應連帶給付100 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不得為一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
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均為無理
由,不應准許。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
,亦
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
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